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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行為是什麽意思?

違憲行為是違反憲法的。從理論上講,違反憲法應該是壹種嚴重的行為。但是,我國憲法中並沒有對違憲行為的處罰作出具體規定,只是在民法和刑法中有所規定。比如憲法中有壹條規定“公民的人身和尊嚴不受侵犯”。實施非法拘禁或者侮辱他人的,壹般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被侵權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情節惡劣的,構成非法拘禁罪或侮辱罪。違法行為包括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要受到行政處分(壹般強制措施)。刑事違法行為要受到刑事處罰(包括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如剝奪人身自由、沒收財產,甚至剝奪生命)。

良性違憲的定義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發生了很多看似違憲的事件,其實是順應歷史發展趨勢的。這樣的違憲主體包括:(1)立法機關。比如1978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律”(第25條第3項),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但由於改革開放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不修改憲法、不解釋憲法的情況下,自行行使立法權,在1979+0982期間制定。(2)行政機關。比如1988之前,深圳等經濟特區突破1982憲法關於土地不得買賣、出租的規定,決定出租土地使用權。(3)國家領導人。憲法第1982條規定中國要“實行計劃經濟”,但從1992開始,中國領導人多次提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顯然與當時憲法的規定相違背。這壹新提法在八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於1993年3月29日通過憲法修正案之前,並沒有憲法依據。上述違憲事件雖然違反了當時的憲法規定,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可以稱之為良性違憲。環顧西方,良性違憲事件屢見不鮮,美國憲法史上就有這樣的例子。例如,林肯總統關於鎮壓叛亂和釋放奴隸的法令。20世紀60年代美國內戰爆發時,美國原憲法規定的壹套復雜的立法程序已不能滿足平叛戰爭時期緊急情況的需要。因此林肯提出,總統寧願在有限的範圍內違反壹項法律,也不願因為無法鎮壓叛亂而使政府崩潰,這樣所有的法律都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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