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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拆除的法律依據介紹?

拆除違章建築有什麽法律依據?仲達咨詢公司的回答如下:

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是什麽?今天,讓我們仔細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66條規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規定,不符合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建或者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拆除,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九條規定,侮辱、毆打、阻礙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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