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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主要靠法律”的依據是什麽

以德配天,以德慎刑。

1.“以德配天,以德報德”的思想內容。

周初的統治者為了謀求長治久安,繼承了夏商以來的神權政治理論。同時,為了修補神權理論的空白,確定周朝新的統治策略,進壹步提出了“天與德相匹配,智與德,慎與刑”的政治法律主張。這裏的“天”,仍然是夏商代以來壹直尊崇的“天”,但周初的統治者認為,“天”只是把統治天下的“天命”交給了有“德”的人;統治者壹旦“失德”,就失去了上天的保護,壹個新的有德之人就可以應運而生,取而代之。

所以作為壹個君臨天下的統治者,應該“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祖、護民,即要求統治者以天命為榮,尊重天帝、祖先的教誨,熱愛天下人民,做壹個賢良、循規蹈矩的君王。在這種“天道與德相匹配”的基本政治觀下,周初統治者提出了“明德慎刑”的法律主張。這種“知德慎刑”的思想,要求統治者首先以“道德教育”來治理國家,即通過道德教育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適用法律和執行刑罰時做到寬嚴相濟,而不是壹味地以嚴刑峻法強迫臣民服從。

“慎刑慎智”的具體要求可以概括為“實行德育寬刑”其中,“實行德育”是前提,是第壹位的。“道德教化”的具體內容在周初被統治者逐漸總結為內容廣泛的“禮治”,即要求君、臣、父、子生活在“禮”的既有秩序中,以達到和諧穩定的狀態,使天下長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哲慎刑”思想的影響。

“天道與德相合,明哲慎刑”的思想代表了西周初年統治者的基本政治觀和基本治國方針。這壹命題不僅解決了商湯為何能攻桀、為何能攻周的理論問題,而且為西周社會的發展確定了基本方向。

這種法律思想的形成表明當時的統治者在政治上已經成熟。這種法律觀的影響是深遠的。在這壹理念的指導下,西周統治者將道德教化即“禮治”與刑罰壓制相結合,形成了西周各種具體的法律制度和“禮”“刑”相結合的宏觀法律特征,使這壹理念在中國的政治治理中根深蒂固,被後世視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則和標本。

漢代中期以後,“天道與德相合,明德與慎刑”的思想被儒家發展為“德刑結合,禮刑結合”的基本方略,從而奠定了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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