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沒有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權,代他人簽字是違法的。說真的,妳要負刑事責任。比如,國家公務員未經有權處理的人同意、批準或者授權,簽署重要請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將承擔刑事責任。根據許可人的授權,代替許可人簽字是壹種法律行為。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非常普遍。有些是生活瑣事,有些是重要的經濟活動和重要事項,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字。比如客戶把自己的身份證和委托書交給客戶去取快件,甚至去簽合同,這是很正常的。根據讓與人的授權,代讓與人簽字是合法行為,未經委托人授權代他人簽字是違法行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虛構單位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通過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額合同,誘使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逸;(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