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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財案件的糾紛類型、案由、法律適用有哪些?

您好,法院立案時以“委托理財糾紛”為暫定案由。在審理委托理財案件的過程中,進壹步區分不同的權利義務,界定其法律關系,確定案由。具體來說:

1.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托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或者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投資管理或者實際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當認定雙方成立委托理財合同,案由以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為準。

2.委托監理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接受委托理財合同雙方或者資產委托人的委托,承諾對委托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當認定委托監管合同關系成立,案由以委托監管合同糾紛為準。

在委托理財合同、委托監管合同案件中,法律適用應遵循以下思路:壹是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為法律適用的依據。其次,從《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可以找到證券期貨交易規則作為辦案依據。再次,從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制定的相關金融行政法規中,引用業務資格和禁止交易行為的相關規定作為判案的參考。目前此類參考文獻主要有: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265號《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委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關於證券公司集合委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中國證監會2003年17號文。最後,要結合國家宏觀經濟金融政策,綜合運用委托理財案件審判原則、民商法基本原理和原則、法律解釋學方法,分析處理具體案件中的新的疑難法律問題。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合同中,雙方約定委托人將資產委托給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受托人保證委托人無論盈虧都能獲得固定的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歸受托人所有(即約定保證固定的本息回報),屬於“委托理財,但實際上是借貸關系”的情形。認為雙方已建立借款合同關系,案由以借款合同糾紛為準,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托人將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提供專業的金融服務。雙方享有收益、承擔風險的,應當認定雙方以委托理財合同形式建立合夥關系,案由以合夥協議糾紛為準,依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5.信托合同糾紛案件。委托理財合同實務中,如果合同約定委托人將其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意願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委托資產與委托人資產、受托人固有資產相分離,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利益, 且受托人具有信托投資機構的合法資格和《信托法》規定的信托行為的其他要件,應認為已經成立信托合同關系,案由應以信托合同糾紛為準。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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