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秩序”是法理學中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問題之壹。壹般來說,法律確立和維護階級統治、社會生產和交換、社會生活和權力運行的秩序。綜上所述,“法律是秩序的象征,是建立和維護秩序的手段”。[1]但是,由於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秩序本身的壹些特點,它們之間的關系不能簡單粗暴地適用於這壹壹般理論,而是具有相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問題更加特殊和復雜的是“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特定歷史背景,它不僅與國內法所指的自上而下的秩序有很大不同,也與國際法中的國際政治秩序和國際商業秩序有顯著不同。因此,有必要對國際經濟新秩序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進行單獨、系統、具體的分析,把歷時性與時間性結合起來,把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經濟秩序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經濟秩序的關系遠非上述法律與經濟的關系那麽簡單,這主要由以下四個因素決定:
首先,與國內法同壹個屋檐下不同,在國際大前提下,國家之上沒有統壹的立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機構。國內法律體系是垂直和集中的。法律直接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同時又依靠國家機器來保證它的實施,所以壹旦某個法律實施了,這方面的秩序就建立了。相反,國際法律規範是橫向的、分散的,而且往往支離破碎。法律往往是國家間協商和妥協的產物,很難涵蓋所有國家。因此,國際秩序更多地受到各國軍事、政治和經濟力量興衰的影響。不同方面、不同領域有利益的國家分別進行磋商,壹點壹點地通過公約、條約、協定等法律文件,逐壹建立秩序。這樣,國際秩序復雜,難以統壹。
其次,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律作為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反過來,法律又服務和作用於經濟基礎,[2]中外皆是如此。換句話說,法律和經濟是互動的。眾所周知,經濟基礎包括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經濟秩序與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密切相關,顯然是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即構成經濟基礎的重要因素。因此,雖然法律可以確立經濟秩序,但歸根結底,法律必須體現現實生活中公正合理的經濟秩序,才能得以順利實施,否則就會受到社會的抵制和經濟法的懲罰。
第三,當今世界,各國經濟社會制度不同,發展程度不同,目標不同。雖然全球聯系很緊密,但至少還沒有緊密到牽壹發而動全身,會榮辱與共。從這個意義上說,各國之間既沒有統壹的經濟基礎,也沒有統壹的全球秩序前景。這使得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經濟秩序的關系更加深刻和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