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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禁止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第41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應當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從第3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是違法的,第465438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12號令第21條規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使其投標報價可能低於其單項成本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確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其投標無效。在該條款中,更明確指出投標報價低於其單項成本的,經評標委員會確定後將作為無效報價處理。1電流判斷法。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標過程中,界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於其成本顯得尤為重要。如果被評標委員會確定為低於企業成本,則廢標,如果被確定為合理低價,則增加中標幾率。目前的判斷方法是:1.1投標基價減去招標人打算允許投標人獲得的利潤。1.2計算標底時將直接費和間接費相加得到費用。2兩種判斷方法的不恰當性2.1標底是招標工程的平均施工價格。制定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建築市場的發展現狀和國情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度的具體體現。2.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評標委員會及方法暫行規定》中的費用應理解為投標人的個人費用,而不是社會平均費用,由於投標人的技術專長、采購渠道、村料管理等原因,可能低於社會平均費用。2.3根據建標(2003)206號,建築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第壹種方法,扣除利潤後,不壹定是企業成本。應保護和鼓勵投標人以低於平均社會成本但不低於其個人成本的價格投標。第二種方法棄稅,是指根據國家稅法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必須上繳,不能參與競爭。在這種情況下,投標人可能在中標後為了省錢而偷工減料,不利於保證工程質量,給招標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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