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指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全面、及時、規範地在網上公布裁判文書,並列明應當在網上公布和不應當在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執行通知不是判決。執行通知書不需要罪犯本人親自領取,而是由判決法院送達司法行政機關。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1.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上公布:
(1)刑事、民事和行政判決;
(2)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裁決;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辭退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在互聯網上公布: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調解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生效,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確需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和監護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應當遵循合法、及時、規範、真實的原則。
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壹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對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