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夫妻可以互相作證嗎?-新聞背景:近日,南京。然而,另壹名目擊此案的“蒙面大盜”已經逃逸,只有“兇手”的丈夫才能為本案作證!於是問題就來了——李明(丈夫)被公安人員告知,因為他和張穎是夫妻關系,按照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是不能互相指證的,李明的證言不能被法院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原本是受害者的李明夫婦欲哭無淚。很難說清楚。這意味著,如果沒有有效證據,張穎很可能面臨司法機關的審判。法博士:據了解,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禁止。根據法律規定,任何知道案件相關情況的人,都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詢問或者被傳喚到庭確認案件情況。即使與當事人有特殊關系,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所在單位,也有義務作為證人提供證言。當然,證人提供的證詞可能會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有真有假。特別是對當事人的配偶、子女或者與案件當事人有壹定關系的其他人提供的證明,人民法院既要重視,又不能輕信,對其證明的有效性和力度必須進行甄別。如果證人向法庭作偽證,他將承擔法律責任。正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中規定,“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各方都說,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夫妻相互指證是完全可以的,也不違反遊戲規則。但是國外有先例,夫妻因為有利害關系,不允許互相指證。——南京大學法學教授、著名大律師張曉玲說。本案中,受害者是在張穎的家中被殺的。法院不難查明以下事實:張穎夫婦與被害人素不相識,主觀上不可能故意殺害被害人;張穎選擇他的家作為犯罪現場,這是違背常識的;其他的,比如案發現場被蒙面人洗劫,李明和蒙面人搏鬥,不可能不留下痕跡;蒙面人帶到張穎家的工具可以與李明和他妻子的陳述相印證,形成了壹個相對完整的證據鏈。壹個法律人認為張穎的丈夫可以為他的妻子作證。如果檢察院作為控方認定張穎有罪(過失殺人),控方必須拿出切實有效的證據證明他有罪。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證明無罪,檢方不能反駁的,法院應當認定當事人已經正當防衛。——東南大學法律系刑法專家孟虹教授認為,張穎在本案中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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