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不報工傷,勞動者可以自傷害發生之日起壹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取得工傷證明後,用人單位仍將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公司不予工傷賠償的解決方案:
1.先申請工傷認定。企業作為申請人,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職工作為申請人,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2、如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3.單位不認定工傷時,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無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如果能協商,雙方都可以協商。如果認定為工傷後,單位和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能坐下來協商,雙方協商賠償金額和範圍。單位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不需要走其他程序;
5.協商不成,雙方未達成協議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服從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裁定;
6.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工傷不報,用人單位會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