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代履行也稱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義務的壹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由行政行為決定,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第三人代為實施,並向義務人收取必要的費用。代理履行必須同時滿足四個要件,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並且這種不履行是由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行政法上的這種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義務。代為履行的義務必須是能夠達到與相對人個人履行相同目的的義務,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行刑是間接執行的壹種方式。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絕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刑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行政處罰,壹類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是法律設定的。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且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權是有限的。除了增加罰款的執行權力之外,還必須有法律規定來處理其他執行權力,如查封扣押的貨物和凍結劃撥的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