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和每壹個中國公民的神聖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支持和參加國防建設,履行國防職責,完成國防任務;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拒絕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公職人員在國防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和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中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中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4.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軍隊的軍事訓練、戰備、防衛作戰和非戰爭軍事行動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幫助。國家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公民和企業投資國防,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優惠政策;
5.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完成民兵、預備役工作,協助完成征兵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五十四條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或者接受軍品采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材料、工程和服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中貫徹國防要求,依法保障國防建設和軍事行動的需要。車站、港口、機場、道路等交通設施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為軍人、軍車、船舶通行提供優先服務,並按照規定給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