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緊急避險必須有真實危險的存在。現實危險的存在是實施緊急避險的前提。危險包括來自自然自發力量的危險、動物攻擊的危險、人類生理病理原因造成的危險、人類非法侵害造成的危險等。
對沖行為有三個特征:
1,避險行為是會造成損害的行為。由於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利範圍很廣,實踐中緊急避險的方式也很多樣化,因此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有很多種,如對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損害、對財產權利或其他權利的損害、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損害等。
2.對沖行為造成的損害壹般是針對第三人的。緊急避險是通過損害另壹項權利來避免危險。
3.風險規避行為既有消極的壹面,也有積極的壹面。相對於正在發生的危險,避險行為是消極的,行為人沒有積極抵抗。但相對於對沖受損的壹方來說,對沖是積極的,因為對沖會造成損害,這和面對危險時壹味的回避和隱忍是不壹樣的。對沖保護的是壹項合法權利,但危險造成的損害並沒有消除,而是轉移到了另壹項權利上。
綜上所述,套期保值行為必須在必要的時候才實施。緊急避險中風險承擔者所保護的合法權益固然有其正當性,但因規避風險而受損的第三人的權益也有其正當性,法律仍應予以保護。只有當合法權益處於危險時,這兩種合法權益無法平衡,法律才不得不允許風險規避者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