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國家機關是指統治階級為了行使國家權力,實現國家職能,按照壹定的原則組織起來的國家機關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3、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本內容是什麽?
我國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序言、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國家基本經濟文化制度、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憲法保障和其他條款。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它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政權組織、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憲法第三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有力地促進了遵循中央統壹領導,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主動性的憲法規定的貫徹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