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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黨員的判定標準。

法律分析:(1)理想信念缺失,對馬克思主義缺乏信仰,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缺乏信心,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缺乏認同和踐行,對西方價值觀和社會制度推崇備至,熱衷於組織和參加宗教活動、非法組織和邪教組織、封建迷信活動。

(二)政治立場搖擺不定,不能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壹致,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散布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政治謠言和言論。

(3)宗旨意識淡薄,服務群眾意識差,利己主義嚴重,與民爭利甚至損害群眾利益,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袖手旁觀或退避三舍。

(4)工作消極懈怠,不思進取,不負責任,不敢承擔責任,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落後於壹般大眾。

(五)組織紀律松弛,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活動,或者不完成黨組織布置的工作,或者不按規定繳納黨費的。

(六)不按黨的組織原則辦事,不按程序向上級報告情況和問題,煽動或參與非正常上訪、越級上訪等。或者在選舉、人事任免、發展黨員和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組織或者參加非組織活動。

(七)道德品行不端,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參與黃、賭、毒活動,打架鬥毆、酗酒鬧事的;或者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虐待家庭成員;或者生活作風混亂,造成不良影響。

(八)有其他不符合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但不構成違紀的。

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

第三十九條黨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壹和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堅持前車之鑒、治病救人,嚴明紀律,查處違規行為,抓早抓小,防止貽誤時機,根據錯誤性質和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臉紅出汗”成為常態,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反紀律和刑法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嚴禁違反黨章國法對待黨員,嚴禁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本條例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紀國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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