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國的法律中,對權利的保護不是單壹的,而是全方位、立體化的保護。就租賃關系而言,壹般情況下,承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方,所以承租方要保證基本功能。那麽承租方也要合理使用承租方的貨物,不管是房子還是大型機械設備或者昂貴的機械。同時,承租人還應當定期向承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承租人按照約定收取租金。如果承租人不按時支付租金,那麽雙方之間就會形成另壹種法律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當債務人不能按時支付租金時,作為債權人,也就是承租人,可以保留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那麽承租人房子裏的物品當然是合法占有的,承租人有優先占有和獲得補償的權利。所以,是否有權幹涉,不能只看物品是否屬於物主,還要看是否存在其他債權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百二十條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取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享有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