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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對離休幹部和70歲以上老年人實行社會優待服務的規定

第壹條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關愛老年人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戶口的離休幹部和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第三條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協調工作,市商貿委、市建委、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司法局、市園林局、市環衛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第四條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向單位老齡委或退休管理部門申領《敬老優待證》,由單位老齡委或退休管理部門審核匯編成冊並出具介紹信,到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統壹辦理《敬老優待證》。第五條老年人憑《敬老優待證》或《退休優待證》可享受下列優惠服務:

(壹)進入本市的公園(大型活動在公園或遊園舉行時除外)、動植物公園和水上公園;

(二)免費參觀市、區(縣)舉辦的各類書畫展、攝影展和文物展覽;

(三)免費使用公共廁所;

(四)在市、區(縣)、鄉(鎮)附屬醫院可免收掛號費(專家門診和急診除外),並優先掛號、就醫、化驗、檢驗、定價、繳費、取藥和住院;

(五)在向公眾開放的圖書館免費領取借書證;

(六)免費乘坐市公交公司的市內公交車(不含中巴車),乘務員應主動為老年人安排座位;

(七)乘坐火車、長途汽車購票可以優先,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在候車室設立老年人專用座位;

(八)白天到市級影劇院、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觀看電影和戲劇(專場演出除外),可以半價購買門票;

(九)理發、洗澡、購物、借書、辦理郵電業務、安裝維修電話和辦理繳費手續等。;

(十)70歲以上的農村老年人,免交村提留和鄉統籌費。第六條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的老年人,可持當地派出所證明向區(縣)老齡委申報,經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批準,領取百歲壽星榮譽證書,並享受以下優惠服務:

(壹)每人每月領取營養補助80元,補助至死亡。補助資金由市、區(縣)財政各承擔50%,由財政部門撥付給老齡工作部門;

(二)區(縣)衛生局和老齡工作部門每年組織醫務人員對100歲以上老年人進行壹次免費體檢;

(三)每年老人節和春節期間,市、區(縣)老齡工作部門組織對百歲以上老人進行走訪慰問。第七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需要獲得律師的幫助,無力支付律師費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對於行動不便的老人,應在家提供法律服務。第八條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對執行本規定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者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第九條市政府監制的“優先服務標誌”,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統壹發放,各服務單位應公開掛牌。第十條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老年人優待證》予以換發。原發放的老年人優惠卡可繼續使用至1998 65438+2月31。1999 65438+10月1起,使用新發放的“老年人優待證”。第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 1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烏魯木齊市實施老年人社會優惠服務暫行規定》(烏魯木齊市第95號令[1991])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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