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國家規定產假(98天)的基礎上,產假延長60天,達到158天。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產假延長時間。
男性員工護理假:
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期間享受護理假158天。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護理假。
育兒假:
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3周歲前,每年享受10天的育兒假。多胞胎的,其每年的育兒假不按子女數疊加。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育兒假。
獨生子女父母的護理假:
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住院治療期間,獨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帶薪護理假。獨生子女父母的護理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