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用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向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提供下列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1)雙方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
(2)雙方戶籍均不在成都的,需提供雙方有效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效居住證;現役軍人應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證、軍(警)官證(士兵證)和團級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
(3)離婚協議書1份(離婚協議書包含雙方信息、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需要當場簽字)。
備註:
1.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必須壹致;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軍人婚姻登記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必須壹致。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要和現在的婚姻狀況壹致。
2.離婚協議書應當用60g以上的A4紙書寫或者打印,並在登記員面前簽名、按手印。
二。接受
婚姻登記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核實後,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錄取。
第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之日起30日內(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的次日起計算,最後壹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後壹日), 不願意離婚的任何壹方,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回執,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核實後,出具《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回顧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冷靜期屆滿次日起算,最後壹日為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最後壹日),雙方持申請時提交的全部材料和近期單人半身免冠證件照兩張,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動詞 (verb的縮寫)註冊(認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登記發放離婚證。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所需材料:
收費標準:
免費
辦理時限:
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期限。
辦公室:
成都市武侯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辦公地址:
武侯區金雞南路173號
聯系信息:
028-85093507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
備註:
報名條件:
1.至少壹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戶口,或者至少壹方具有武侯區常住戶口並取得有效居住證;
2.夫妻雙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