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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要履行告知義務,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訴訟權利。

法律分析

(1)要求偵查機關告知追訴理由的權利,(2)為自己辯護的權利,(3)訊問時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部分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場的權利,(4)控告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侮辱其人身權利的權利,(5)要求偵查機關平等適用法律的權利。(6)要求偵查機關保障訴訟權利的權利;(7)認為依法不追究責任時,有權要求有關機關撤銷案件;(八)申請檢察官、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及其司法警察回避的權利;(九)駁回回避申請的復議權;以及(10)聾啞盲犯罪嫌疑人。(11)告知其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在被移送審查起訴後三日內代理其上訴、申訴,(12)被訊問時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13)被訊問後閱讀或者要求訊問人員閱讀、修改訊問筆錄(65438) (15)依法會見律師的權利, (16)要求檢察機關聽取自己意見的權利、要求檢察機關依法不起訴的權利以及其他與犯罪嫌疑人實際相關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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