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頒布的殯葬法規和相關文化都提倡火葬,但目前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火葬。少數民族尊重他們傳統的喪葬方式。雖然提倡火葬,但公民死亡後,其親屬按照國家和地方要求火化。
《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
人口密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實行火葬;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和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火葬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
擴展數據:
需要火葬的情況
在火葬區,應尊重回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烏茲別克族、塔吉克族、塔塔爾族、撒拉族、東鄉族、保安族等10個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不得強制火化;自願火化,他人不得幹涉。
因鼠疫、霍亂、炭疽死亡的病人遺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對上述10少數民族患者因其他傳染病死亡的遺體,允許在其戶籍所在地安葬,但按規定嚴格消毒後,應盡快就地安葬,遺體不得運往其他地方。其他人不得幹涉自願火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殯葬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傳染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