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不起首付,放棄購房定金,不給退。
國慶假期後,多地陸續收緊樓市調控。北京、天津率先開炮,濟南、武漢、合肥、南京等城市緊隨其後。
比如濟南的宋女士和老公在濟南買了壹套商品房,和開發商簽了合同(商品房認購書),交了2萬元定金。然而,突如其來的樓市限購,擊碎了宋女士的購房夢:根據濟南新的限購政策,宋女士購買二套房必須付四成首付,約654.38+0.2萬元,貸款利率也要相應上調。9月份選房的時候,置業顧問告訴她,按照當時的政策,首付只有20%,60萬左右。
宋女士因為湊不出首付,只好放棄買房。隨後,宋女士聯系開發商拿回已經支付的2萬元定金,但遭到拒絕。開發商稱宋女士因個人原因不能買房,所以定金不能退。宋女士認為,這是因為政策變化不能買房,並非她個人原因。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爭執不下。
專家:因不可抗力或情況變化而“違約”的買家不承擔責任。
業內專家表示,樓市新政出臺後,部分購房者因不符合購房資格或首付比例提高,無法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通常會出現買方想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定金,而賣方不願意解除合同或者拒絕返還定金的糾紛。這涉及到幾個值得分析的法律問題。
北京市壹準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金言表示,首先,需要了解限購前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因此,限購限貸政策的規定並不影響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的效力。但由於調控政策突然出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分為限購和限貸兩種情況。
壹種情況是限購。政策出臺前,購房者是有購房資格的,但因為政策出臺,購房者失去了購房主體資格。這個政策對房屋買賣雙方都構成了不可抗力。《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因限購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壹方,可以主張與對方解除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還有壹種情況就是限貸。也就是說,政策通過提高首付比例來限制購房者的貸款條件,影響購房者的履約能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這種情況屬於合同法上的情勢變更。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的情勢變更,使合同的基礎發生動搖或者喪失。如果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則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楊金言表示,如果購房者因為首付條件提高而無法履行合同,可以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政策出臺後,買賣雙方要按照公平原則妥善處理。交了定金的買賣雙方可以根據紙質合同進行甄別,看是否因為不可抗力政策而無法實施房屋買賣。雙方均可解除合同,視情況而定,該退的定金仍將退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1。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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