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憲法與基本法的關系可以認定為主體法與附屬法的關系,即基本法規範也屬於憲法規範,是君主對特別行政區作出的特殊規定。但是,基本法不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也不是小憲法,必須作為憲法的附屬而存在。憲法性法律壹般是指含有憲法規範的法律文件,但在形式上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有嚴格的程序。憲法有三個特點:它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於憲法慣例;它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的根本問題,但不是根本問題的全部,只是壹個或壹個方面的根本問題;最後,其法律效力低於憲法,其制定程序與憲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相同。在性質上,它們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和授權的國內法。它們是國家法律,適用於整個國家。但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區域是特別行政區,中國內地任何公民或組織在處理涉及特別行政區事務或內地事務與特別行政區事務重疊時,只能適用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確認憲法是包括香港在內的國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的所有規定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組成部分,這些規定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系的。我們必須從整體上理解香港基本法的每壹條規定,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體系中把握它。香港基本法實施的實踐表明,孤立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個別條款,強調壹個方面而忽視另壹個方面,會導致歧義甚至認知偏差,嚴重影響香港基本法的實施。全面理解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就會發現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各個組成部分是壹個有機的整體,對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香港的繁榮穩定都起著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