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應急管理、外事辦公室、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促進旅遊業發展。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者安全、文明、環保出行,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和經營低碳、綠色、環保的旅遊產品。
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文明旅遊公約,共同維護旅遊秩序,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
倡導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旅遊業發展,樹立責任意識和形象意識,營造* * *建設,* * *治理,* * *享受的旅遊環境。支持相關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開展旅遊公益活動。第九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和公益性服務,反映行業合理訴求,為會員提供市場拓展、產品推廣、交流合作、信息共享、行業培訓等服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指導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區域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
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壹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報上壹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遵循嚴格保護、統籌布局、合理開發、優化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規劃、鄉村振興規劃、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以及各類自然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跡等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在制定和調整旅遊發展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協調旅遊項目、旅遊設施、服務要素與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關系,合理預留旅遊發展空間。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制定旅遊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五條旅遊景區(點)應當編制旅遊景區(點)規劃,經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六條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專項規劃、旅遊景區(點)規劃經批準後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開展年度監測分析,對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