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隨著新疆阿勒泰55名縣處級官員財產申報在網上公示,接受公眾監督,被稱為反腐終端機制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終於試水。這在壹定程度上預示著,官員財產申報將是未來反腐制度建設中的壹個重要且優先的選項。
壹、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優勢和難點
1,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反腐的終端機制。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被稱為反腐的終端機制。如果壹個腐敗的人濫用公權力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個人利益,在這些利益中,個人財產永遠是他追求的主要目標,也是他所有利益中最現實的部分,因此可以清楚地查證。因此,從個人財產這個“終端”入手治理腐敗,壹方面可以準確、最大限度地揭露各種隱性腐敗行為,另壹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對個人不必要的精神強制。從另壹個角度來看,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最大好處是,可以用看得見的數據工具,對官員的不明、非法財產和收入來源進行有效監督,讓腐敗無處可逃、找借口;對於官員來說,也是壹種持續的、自覺的、無形的壓力。通過這壹制度,減少權力不當運行的主客觀動力源,以自我壓力防止各種誘惑和尋租行為。正如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司編寫的《反腐敗實際措施手冊》所指出的,建立財產申報制度對反腐敗有兩個作用:壹是可以起到預警作用,從中可以看出壹個公職人員的消費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與他的工資收入水平相適應,如果不相適應,就要請他說明或者仔細觀察。第二,當他明知自己有貪汙、詐騙行為,產生非法所得資產,卻拿不出明確的證據時,這也可以作為起訴的依據。
官員財產公開不是為了滿足公眾窺視官員的欲望,而是官員接受公眾監督的基礎。作為壹個行使公權力的官員,他必須放棄壹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個人權利,甚至對於普通人來說是私人部分。因為這些內容,往往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灰色地帶。因此,公職人員的隱私權和財產權應當受到公職透明義務的限制。換句話說,任何擔任公職的人都必須部分放棄普通人所能享有的基本權利,承擔政府公職人員所需要的道德義務。這也可以稱為公職人員人格的法定自我喪失。正是這種法律上的人格自我喪失,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這是現代政治的壹個基本常識和理念。
2.我們應該正視推進這壹制度所遇到的困難和障礙。
財產申報制度的核心是公開官員的財產,而公開官員財產的難點大概有以下幾點:壹是不敢公開。少數官員擁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壹旦公之於眾,就會將腐敗暴露在陽光下。因此,他們千方百計阻礙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第二,不願意公開。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壹些國家的公職人員不願意暴露家庭資產,尤其是那些經常和民營企業家打交道的人,覺得這樣會影響自己的“面子”、“形象”、“威望”。第三,我不習慣張揚。這種不習慣的公開與幹部選拔制度有關。中國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更註重組織內部的操作程序。雖然這幾年有所改變,但總體來說,我國目前的幹部來源比較單壹,大部分是從黨政機關逐級選拔的。工作同質性強,工作跨度普遍較小。中下層幹部從企業到黨政機關的調配並不多見。幹部的“身份”和成長經歷,壹般都在組織部門的視野之內。其實質是,目前在我國,缺乏壹套公開透明的面向公眾的制度和機制,使得幹部財產申報制度的推廣力度不夠。
另外,官員財產公開的難點在於權力與權利的關系尚未形成。當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實現了公民權利能夠有效監督行政權力的制度保障時,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就自然產生了。在社會轉型時期,中國的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仍在發揮慣性作用,這意味著制度環境仍在壹定程度上支持計劃經濟模式,最突出的問題是依靠行政力量而不是利用市場手段來推動經濟發展。對權力資源的過度依賴必然會產生兩個維度。第壹,權力的直接幹預可以使僵化僵化的計劃體制在壓力下被動應對,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改善制度缺陷,但權力的路徑依賴在加深,反過來又強烈強化和支撐權力觀念;二是權力介入後的利益回報機制。這兩個維度之間的選擇悖論在現階段尤為明顯。
二、積極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全面實施。
推進官員財產申報不是單壹簡單的反腐制度措施,涉及人數多、類別廣、層次差異大,只能循序漸進推進。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壹,各級紀委和監察部門要為推進這壹制度做好準備。各級紀委和監察部門是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組織者。從目前來看,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踐準備都需要大量投入。理論研究主要是借鑒國外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踐經驗,總結適合中國國情的具體做法。比如,對已經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有效整合,充分發揮其綜合效能。再如制定相應的實施標準,增強可操作性,提高透明度和民主性,建立公開和問責機制,加大對違規申報的處罰力度。還有就是開始制定法律條文,逐步建立配套措施,比如金融實名制、遺產稅等相關法律。財產申報制度是我國當前反腐的“短板”。有了這壹塊,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在實踐準備上,紀檢監察部門主要是轉變觀念,把加強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人員和崗位建設作為重要職能。這有利於提高紀檢監察工作的科學性和規範性,非常有利於把紀檢監察工作納入制度化軌道。當前首先要做的是加強對黨政機關縣(處)級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監管,嚴格執行省部級在職領導幹部家庭財產申報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必要的統計和核實,為廣泛推廣這項制度積累實踐經驗。
第二,率先在部分公權和財產分配部門試點這壹制度。我國公職人員數量龐大,分類不壹。如果縣處級以上幹部都要搞財產申報制度,不僅成本太高,而且沒有必要,甚至可能因為監督的人太多而流於形式。因此,筆者認為,這壹制度應該在壹些公權力部門和產權分配部門進行試點。根據國外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實踐,有兩種不同的類型。壹種是以壹定職級為基礎,只規定立法、司法、行政、軍事機關或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具有壹定職級以上的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履行財產申報義務。第二類是針對普通國家公職人員,限於承擔特定責任的人員。有些國家規定,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並負有直接經濟管理責任的公務員,不論級別高低,都有申報財產的義務。在中國,第二類可以作為提前實施的參考。對於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並負有直接經濟管理責任的公務員來說,制度晉升最有效的財產申報對象應該是相關的省級以上領導幹部。究其原因,壹方面是與現行省部級幹部財產報告制度相統壹。另壹方面,它在高級領導幹部中示範效應明顯,也能對整個系統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