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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了幾次,具體實施時間。

《刑事訴訟法》已經過三次修改。根據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改。

根據2065438年3月14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根據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018+08年10月26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中國刑事訴訟法發展的基本歷程:

40年來,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與國民經濟、社會、民主法治同步發展,不斷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的,全國人大在196年和2012年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兩次比較全面的修改。2018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央重大決策,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部分修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和關於法律問題的決定也載有關於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就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制定了三個法律解釋。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目的: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調整的對象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公、檢、法機關揭露、證明和懲罰犯罪的活動。其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和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當事人和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

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法律規範,反映了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和基本要求。它與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緊密相連,是引導人們在刑事訴訟中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目標的重要保證。

(壹)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依法由專門機關行使。

(2)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3)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

(6)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刑事訴訟法自制定以來,已經修改了三次。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國家壹直在發展繁榮,中國的法律也壹直在發展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工作,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應當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七條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公訴權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壹行使。

第十五條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通過特赦免除處罰;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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