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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證據有什麽區別?

& gt& gt刑事證據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證據的區別

1.收集證據的主體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權收集公訴刑事案件證據的機關是國家偵查機關,應當從公正的角度全面收集證據;附帶民事訴訟證據只是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從自身利益出發收集的證據。

2.收集證據的目的不同。刑事訴訟證據的目的是證明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是法院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是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明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從而通過確認這些損害獲得被告的賠償。

3.證人有不同的態度作證。國家機關收集的證據,證人普遍重視,反映的情況真實性高;在民事訴訟的證據收集中,除了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外,民事訴訟原告或代理人收集證據時,證人可能會受到其請求、利誘、威脅、恐嚇等原因,其證言的真實性會打折扣。

4.收集證據的人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壹般通過專業的學習或培訓,對法律有比較準確和全面的認識,而原告及其代理人對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往往斷章取義,所以雙方收集的證據容易產生分歧。

& gt& gt刑事訴訟證據與附帶民事訴訟證據的沖突

1.他們之間有矛盾。即壹方證據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另壹方證據證明不構成犯罪。

2.這兩者是相互排斥的。在涉及財產侵權的案件中往往會出現相互排除的情況,兩種證據的排除產生於財產損失的數額。例如,王從周家偷了壹臺電視機。法庭上,公訴機關根據物價部門的價格鑒定認定盜竊數額為9600元,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則認為,根據銷售公司的價格鑒定報告,被盜電視機尚值16000元,且電視機購買未滿兩年。這兩方面的證據並不影響案件的性質,但不同的價格認定會直接影響對被告的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這方面的相關規定,盜竊數額在九千六百元的,對被告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盜竊數額為654.38+0.2萬元的,盜竊數額巨大,對被告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兩者有區別。在壹起強奸案中,檢方證據顯示曾某與其幼女李某(5歲)有通奸行為(性器官接觸),但沒有證據顯示李某處女膜破裂。李的法定代理人當庭出示了權威機構的證明材料,證明被害人李的處女膜破裂。除要求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精神損失外,還要賠償處女膜修復費65438萬元,與檢方證據有出入。

& gt& gt解決沖突的方法

為了有效打擊犯罪,維護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審理,有必要解決刑事訴訟證據與附帶民事訴訟證據之間的沖突。筆者認為,合理合法地解決這壹沖突的途徑有以下幾種:

1.在刑事訴訟中仔細審查證據。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真審查公訴證據,必要時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收集補充證據,防止與附帶民事訴訟證據發生沖突。

2.詳細講解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公訴機關應當在受理案件後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權利。筆者認為,同時還應詳細告知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防止被害人或代理人出於個人目的作偽證,造成刑事訴訟證據與附帶民事訴訟證據的沖突。

3.認真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對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正確意見,應當及時調查落實;對他們的無理要求,要依法向他們解釋,以便在審判中協調,更好地打擊犯罪,保障人權。

4.刑事訴訟證據與附帶民事訴訟證據沖突的庭前查證。最好在開庭前了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及時核實相互矛盾的證據。必要時,可以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代理人交換意見,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得以順利審理。

& gt& gt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例

[案例]:

公訴機關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啟天,男,1950年6月+18年10月出生,漢族,農民,小學文化,住民權縣順河鄉帥莊村委會邊莊村。本案受害人的丈夫傅秀榮。

被告人郭海婷,男,1971,6月3日出生於河南省新密市,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新密市城關鎮梁溝村吉多24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於2004年5月23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海群,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新密市城關鎮梁溝村吉垛25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河南亞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聯運輸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北環路18號。

法定代表人:袁建國,該公司經理。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海亭於2004年5月23日上午8時許,駕駛豫A51158東風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民權縣順河集路口時,在這裏賣水果的村民付秀榮,因為靠左行駛,被當場撞死。郭海婷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郭海婷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事故經過。認為被告人郭海婷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請求依法懲處被告人郭海婷。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啟天訴稱,其妻傅秀榮於2004年5月23日被郭海婷駕駛的豫A51158東風牌貨車軋死。司機郭海婷是郭海群雇來沿全敏河運煤的,事故車輛牌照的註冊所有人為亞聯運輸公司。請求判令郭海婷、郭海群、亞聯運輸公司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65438+萬元,並聲明肇事司機依法賠償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郭海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願意依法全額賠償被害人的壹切經濟損失。辯稱其自首並提前支付了事故賠償金,請求從輕處罰;承擔刑事責任後,應當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海群辯稱,其安排郭海婷駕駛豫A51158貨車到順河運煤的行為屬實,但其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司機也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亞聯運輸公司辯稱,豫A51158東風卡車系郭海群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根據合同約定,公司保留車輛所有權直至郭海群付清車款,但公司未對豫A51158貨車收取任何利潤,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試用]:

民權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同。另查明:郭海婷為郭海群駕駛豫A51158貨車,郭海群每月支付郭海婷工資1000元;豫A51158東風卡車系郭海群從亞聯運輸公司分期付款購買。亞聯運輸公司在郭海群按合同約定付清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並代為辦理豫A51158各項費用。車輛由郭海群獨立運營,亞聯運輸公司不享有運營利潤。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海婷靠左側行駛,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致壹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郭海婷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他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海婷認罪態度較好,提前支付了事故賠償金,可酌情從輕處罰。郭海婷按照郭海群的安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郭海群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郭海婷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亞聯運輸公司不享有豫A51158貨車的營運利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等。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於法無據,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壹款、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第七十七條第壹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 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九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批復》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受人分期使用車輛用於運輸的批復》判決如下:1 . 被告郭不承擔民事責任。2.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海群賠償趙啟天喪葬費5374.5元、死亡賠償金44765438元+03.6元、交通費520元,共計50608.6438元+0元。郭海婷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啟天的其他訴訟請求;3.河南亞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壹審宣判後,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論]:

本案是壹起因交通肇事罪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對犯罪事實沒有爭議,爭議的焦點是民事賠償。主要有三點:壹是是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第二,本案刑事被告郭海婷肇事司機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三,亞聯運輸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壹,是否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新解釋》)之前,除《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外,通常將死亡賠償金視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解釋》)為了使受害人的近親屬得到相對公平的司法救濟,新的人身損害解釋,以“喪失繼承”理論為基礎, 在第29條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從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為“死者正常生活的, 它將在未來20年內產生”根據新的《人身傷害解釋》第36條第2款,上述《精神傷害解釋》第9條的規定應視為已被廢止;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壹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7號)規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仍然有效。因此,自2004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害人要求死亡賠償的訴訟請求;但如果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還是沒有依據的。本案是民權縣人民法院2004年5月1號以後新受理的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判令被告人郭海亭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決定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啟天主張的死亡賠償金,駁回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釋。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人身損害新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在非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近親屬仍然可以根據精神損害的解釋,要求賠償義務人支付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第二,本案刑事被告郭海婷肇事司機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駕駛人——被告人郭海婷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雙方都沒有異議。關於被告人郭海婷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郭海群主張其不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也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從該案可以看出,郭海婷駕駛豫A51158東風貨車,郭海群按月支付郭海婷工資,郭海群與郭海婷之間存在雇傭關系。郭海群是用人單位,郭海婷是員工。我國《民法通則》中沒有關於員工造成損害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勞動力市場的逐步開放,經濟領域和社會其他方面出現了各種形式的雇傭勞動,因此雇主的賠償責任也是客觀存在的。人身損害新解釋適應司法實踐需要,在第九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本案情況,用人單位郭海群應當對勞動者郭海婷執行分配給他的任務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而員工郭海婷作為司機,違反交通常規,靠左側行駛,明顯屬於重大過失。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法院判令司機郭海婷承擔刑事責任,與用人單位郭海群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是正確的。當然,用人單位郭海群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勞動者郭海婷主張賠償。

三、關於亞洲聯盟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啟天主張亞聯運輸公司是事故車輛登記卡的登記所有人,應與駕駛員郭海婷、用人單位郭海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亞聯運輸公司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車輛豫A51158由郭海群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從亞聯運輸公司處購買,雙方約定亞聯運輸公司保留車輛所有權直至付清車款。亞聯運輸公司表面上是車輛牌照的登記所有人,似乎應該對“自己的車輛”造成的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但實際上,事故車輛是郭海群經營的,享有全部經營利潤。所以亞聯運輸公司只是車輛登記的名義所有人,而郭海群是實際所有人。關於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應由誰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2000年10月21日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第1143次會議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分期購買汽車的,在買受人付清全款前,出賣人保留汽車所有權的, 買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使用汽車進行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這壹規定,法院判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亞聯運輸公司不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合法、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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