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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首先,對自由裁量權進行道德控制,必須加強思想建設,不斷提高精神文明水平。

1.增強公仆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明確我們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要努力用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為人民服務。如果忘記了這壹點,就會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後果不堪設想。公仆意識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本質上是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觀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保證。

2.增強行政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光有好的思維不壹定能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我們需要有足夠的能力來處理復雜的問題和層出不窮的新事物。只有不斷地向書本學習,向實踐學習,向別人學習,不斷地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才能客觀地把自己的判斷力控制在最低限度。

3、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蝕,防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泛濫,加強思想教育,使行政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增強自身的內部控制力,遏制私欲的膨脹,從思想上消除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欲望。

其次,要用法律和制度來控制自由裁量權,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裁量權過於“自由”的問題,使之具體化、規範化、可操作化。

1,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執法中,如果執法活動與執法者密切相關,執法者應當回避。回避應當將主動回避與申請回避相結合。是否回避,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領導決定;領導需要回避,有團隊集體決定。

2、建立執法責任制。執法責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確區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是主觀濫用還是客觀濫用;無論是偶發性虐待還是持續性虐待等。,區分不同的責任。責任與個人待遇和職務晉升掛鉤,執法責任制真正落實。

3、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將自由裁量行為納入司法軌道。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申辯權、要求聽證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權等權利。,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得到救濟,所有涉及民事權利義務(包括自由裁量權)的執法行為都應具有可訴性,確立司法最終解決原則。

4、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監督的主體不僅是黨和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查機關和司法機關),還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和公民。現有的法定監督方式也應根據形勢需要進行補充和完善;如果沒有法定的監管方式,應通過立法或規則來保證有效監管。同時,對濫用職權者要有嚴厲的懲罰措施,對監督有功者也要有獎勵和保護。

5.在立法層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與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清晰具體,減少“彈性”,特別是對於涉及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文。“光靠法律是不夠的。”配套法律文件構成了不同層次的法律體系(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級別較低的規範性文件可以隨著形勢的發展而廢止、修改和制定,以適應不斷的變化,從而克服法律因其穩定性強而帶來的局限性。如果不方便做出硬性規定,至少應該有壹個參考標準作為指導意見。比如最常見的“情節輕微”和“情節惡劣”,由於沒有參照標準,在實際執法中“自由裁量”演變為“任意裁量”,造成混亂也就不足為奇了。

6.需要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說明了行政行為的理由。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對濫用權力的證明負有舉證責任。但由於這種證明的難度,借鑒國外的做法,應當強調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進行說明,以確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賦予這壹權利的目的。不能說明理由、不能充分說明理由或者不符合立法初衷的,應當認定為濫用職權。

7、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是普遍存在的問題,這與我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建設不相適應。壹些行政執法人員有“占盡壹方,唯我獨尊”的思想。因此,壹方面要通過各種渠道加緊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另壹方面要堅決把不再適合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調離,使行政執法隊伍廉潔高效。

8、實施定量分析,定性和定量要結合起來。《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考慮的基本因素是“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執法部門可以根據上述基本因素、主次情況以及各因素所占比重,通過綜合評價的方式確定壹個可以操作的,也便於實現行政處罰的統壹。建立這樣的公式是可以想象的,就像單位對每個員工進行的工資核算壹樣。工齡、等級、職務、服務年限等條件按照不同的標準和等級壹壹對應,加起來就是該同誌應得的工資。以“無證經營”為例,應當考慮的法律因素是“無證經營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時、何事、何事、何事)。以“情節”為例,可以分為“輕微、壹般、較壞、惡劣”四個等級。然後明確這四個文件,確定具體內容。以“輕微”為例,時間短(15天以內),規模小(資產500元以內),違法獲利少(100元以內),未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消費者無投訴,首次違法或者不知道有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其他等等。

9、人民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監督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原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行政訴訟對被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司法審查權,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非不當性。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人民法院不能對自由裁量權進行監督。如上所述,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滲透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各個階段。由於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其主要表現為濫用權力、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等。,造成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撤銷、限制履行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

但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表明,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是有限的。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強調廉政建設,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在這方面有所作為。壹方面,要嚴格依法辦案,即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克服行政機關畏難情緒和無原則遷就。另壹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權。對於真正以權謀私的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的人,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無法糾正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關於自由裁量權的控制,也可以總結出壹些措施,如:行政檢察控制、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的控制、新聞監督等。,本文不做討論。但是,無論如何控制自由裁量權,都要掌握壹個尺度,那就是:控制而不死,使用而不濫用。調動自由裁量權高效靈活的積極因素,抑制其容易被濫用的消極因素,使行政權的行使符合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這是我們永遠追求的目標。

有必要加強行政問責。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違法決策、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甚至群體性事件的,要依法嚴肅追究對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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