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果法律之間關於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並且不能確定如何適用,NPC常務委員會將作出裁決。
行政法規的法理基礎與適用
(壹)行政規則的外部化
在現代行政國家,“行政規則外化”日益受到關註。發布行政規章的依據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指揮權和監督權。在日本,行政規則分為組織規則、解釋標準、裁量標準、給付規則、準則和其他類型。行政規則在規範中不被認為是有約束力的,但在實踐中卻是有約束力的。美國學者還指出,雖然解釋性規則和政策聲明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當局將其作為影響私人權利和義務的標準時,它們在實踐中具有約束力。
(二)現代控制國家的行政標準
正如中國臺灣省學者葉俊榮指出的,控制標準的制定是行政過程中的重要環節。藥品標準、環境標準、醫療事故鑒定標準、互聯網標準等。,在中國的現實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以藥品標準為例,它不僅構成了判斷相對人是否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重要標準,而且對判斷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成立有很大作用,還可能成為發放藥品生產許可證的基準和藥品檢驗機構進行藥品檢驗的依據。因此,行政標準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也不是形式意義上的“法”,但作為規範過程中的重要基準,它可能比形式意義上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與公民的生活和工作關系更為密切。
(3)行政法規和自由裁量權
正如國外學者所說,“行政法是由裁量條款來統治的”。規則制定也與自由裁量權密切相關。我國對行政規章的裁量模式缺乏嚴格的立法控制。並不是說有了上級法律文件,下級行政機關就可以自主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我國《立法法》首次確立法律保留制度,承認人大在基本人權領域的專屬立法權,可以從根本上遏制“行政即法律”觀念的滋生蔓延,抑制行政法規對公民權利的侵害。
(四)行政法規在民事領域的適用。
在大陸法系國家,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討論。如德國學者毛雷爾認為私法以個人意誌的自治為出發點,旨在調整私人個體之間潛在的或已有的利益沖突。而公法,尤其是行政法,是確定國家權力的基礎和邊界的。
家庭法沖突,這關系到全體公民的權益,也關系到國家制度和法律權威。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實質上應當壹致。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矛盾反映了法制建設中的不足和缺陷,這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壹方面,它會增加公眾使用法律的難度。公眾既要掌握同壹問題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規,又要防止陷入法律法規沖突導致的“制度陷阱”;另壹方面,也可能給壹些人帶來“尋租”的機會,因為法律的不統壹必然會擴大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給執法帶來壹些空間。本來壹些只要法律法規統壹就不會發生的問題,現在因為法律法規的沖突而出現了。難怪專家說,法律法規的不協調是依法治國的“大敵”。
法律與部門規章的沖突,或者部門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法律的任意解釋,當然是立法技術和規章審查備案制度不完善造成的,但也有更深層次的原因。不可否認,長期以來,我國立法權分級行使的客觀現狀,導致壹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法律不銜接,甚至有些相互沖突。我們知道,國家法律多為原則性規定,實施時往往需要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進行細化。但是,個別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頒布過程可能會放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之間沖突的程度和範圍,甚至導致極少數行政法規淩駕於國家法律之上的不正常情況。這些問題的存在損害了法律和行政機關的威信,在很多情況下難以充分保護壹些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九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五條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如何適用不能確定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