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具有以下重要功能:第壹,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壹種行政方法。行政爭議是行政活動實施中的障礙、阻礙和阻撓,也使行政關系在壹定時期內處於不確定狀態。這種糾紛解決不好,會影響行政效率,影響國家事務的行政活動,或者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通過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使之合法化來解決。正確的行政決定得以執行,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以撤銷或廢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以恢復,從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良好的救濟。第二,行政復議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的行政審查制度。行政復議機關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復議,以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除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外,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制度啟動。再次,行政復議作為壹種重要的行政救濟手段,可以及時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不僅可以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護其不受違法行政的侵害,恢復被侵害的權益,還可以維護行政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證行政活動的順利進行,提高行政效率。第四,行政復議可以促進上下級之間的監督。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權來源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改變或者撤銷本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通過撤銷或改變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可以促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增強行政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促進其依法辦事,減少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第五,通過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簡單、快捷、經濟。由於行政機關熟悉本部門的業務,上下級之間存在領導服從關系,當下級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爭議時,上級機關可以利用自身優勢迅速查清事實,解決爭議,並可以直接查處有違法失職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復議獲得救濟比通過行政訴訟獲得救濟更經濟、更省時。第六,與行政訴訟相比,行政復議有以下意義:1。在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通過行政體制內的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使行政體制內可以解決的問題不推給法院。這時,行政復議就起到了減少訴訟、停止糾紛的重要作用。2.在行政復議引發行政訴訟的案件中,行政復議成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有利於人民法院明確訴訟標的,對人民法院迅速查明事實、作出正確判決具有重要作用。
中止執行行政復議的情形是:
1,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並決定停止執行的;
3.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
4、法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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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
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改變或者撤銷本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通過撤銷或改變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可以促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增強行政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促進其依法辦事,減少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交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行政復議申請經責令受理後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就具體行政行為提出書面答復或者提交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礙、變相阻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打擊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