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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的內涵是什麽?

廣義的執法對應的是立法,行政執法是狹義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以現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權分立為基礎,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力,實施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征: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的主動性和單方意誌,執法的自由裁量權大。

功能

行政執法的職能包括:執法職能、實現政府管理職能和維權職能。[1]

原則

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是:合法、合理、正當程序、效率、誠實守信、責任。[1]

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克制執法和自由裁量執法、依職權執法和依申請執法、強制執法和非強制執法。從體制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執法、政府部門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執法、行政機關委托的社會組織執法。

約束性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性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約束的程度不同,分為約束性行政執法和自由裁量性行政執法。約束性行政執法是指法律法規對需要實施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不存在隨意處置的執法行為;法律法規中的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執法者在範圍、方式、數額上可以有壹定的選擇。克制和謹慎是相對的。比如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條件和稅額壹般沒有彈性空間,但治安管理處罰有壹定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相對於那種沒有任何種類和範圍規定的“可罰”,後者顯然屬於執法。行政執法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自由裁量的。自由裁量權也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在法定範圍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執法引發的行政訴訟也難以判決。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的主動權,是行政法研究的重要任務之壹。

系統

行政執法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國家行政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壹項制度,對於保障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行政權力的有效運行乃至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於行政強制具有強制的特征,因此該制度是否合理、必要、運行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公民作為法人的基本權利。因此,規範和限制行政強制權成為近幾十年來許多國家行政法的重要課題之壹。我國經過近20年的法律實踐,初步建立了各個行政領域的強制執行制度。首先,在主體上,形成了獨特的執行模式,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行政機關強制執行除外。其次,在手段上,直接脅迫似乎遠遠多於間接脅迫。再次,在程序上,以法院“非訴”“申請、形式審查”為主要形式。最後,在監督救濟方面,行政復議、訴訟和國家賠償是主要途徑。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並不意味著其合理性被認可,也不意味著法治化程度的提高。相反,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實踐來看,還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缺乏統壹立法、強制執行權限模糊、手段混亂、程序不完善、行政決定執行力不足等方面。這些問題需要通過統壹立法來解決。本文從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現狀出發,分析了行政強制執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制定統壹的行政強制法的立法構想和原則。[

行政執法的生效、撤銷、變更和終止

行政執法的有效要件: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由依法組成並在法定範圍內享有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采取,執法內容必須合法;在行政執法中,管理相對人必須具有合法的權利能力;行政執法的標的物必須是依法可以作為執法行為的物品;行政執法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已確立的行政執法行為被發現違法、不當或者不再適應新情況的,可以由主管機關予以撤銷、宣布無效或者不再有效。部分內容應當撤銷,部分內容繼續有效。可以宣布保留全部部分,改變應當撤銷的部分,對改變後的部分重新作出決定。行政執法行為已經執行完畢,或者執行條件不復存在,或者有期限的行政執法行為已經終止,應當宣告該執法行為終止。[2]

我國將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合同工、臨時工將徹底脫離執法。

征地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的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是執法部門不按程序辦事或者程序不規範造成的。鑒於此,我國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禁止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宣講團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淑紅在《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上撰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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