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的簡要說明形成權的概念有兩個要點,壹是單方行為,二是影響法律關系。根據第二個特征,形成權可以分為建立法律關系的形成權、改變法律關系的形成權和解除法律關系的形成權。形成法律關系的權利,如優先購買權,權利人通過向對方發出優先購買的意思表示,在雙方之間建立買賣合同關系,類似於追認權。
形成權簡論
選擇之債中還有選擇權,即規定債權債務內容的權利。另外,在這種情況下,當法律規定了多種救濟方式時,選擇確定給付範圍。比如可以在解約和降價之間選擇,可以在延長租期和降低租金之間選擇。註意,這個選擇是形成權,而不是形成權本身。
撤銷權是通過訴訟實現形成權,說?形成訴權?廣義上也屬於形成權。雖然不同於形成權僅依賴於意思表示的形成,但法院訴訟也是基於意思表示的形成。訴權的形成實際上是對形成權的限制和制約,這樣的結果,簡而言之,也是壹種形成權。
壹、形成權的特征
①形成權的行使是單方行為;
(2)單方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
(3)法律關系可以根據壹方的意誌形成,而不需要另壹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 * *相同行為;
④形成權不能脫離附著其上的原始權利而單獨轉讓;
⑤形成權的存在有壹定的預定期間,形成權可以不附條件和期限。
第二,形成權的種類主要包括:
1,終止權;
2.改變的權利;
3.批準權;
4.撤銷權(合同撤銷權、要約撤銷權);
5.賦予(任意撤銷、法定撤銷)撤銷權;
6.選項;
7.抵消權;
8.繼承權的放棄;
9.幹涉權。
第三,形成權的分類
應當從兩個角度進行,從是否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單純形成權和訴權。從合法性和意誌的角度,可以分為法定形成權和訴權。
簡單形成權是指通過通知對方意思表示而能夠產生法律關系變更效力的形成權。
訴權的形成是指法律關系的變更必須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程序進行判決和認定。法律把有巨大利益的人定義為形成訴權的人。
法定形成權是指根據法律直接產生的形成權,只要履行了法律事實,就可以行使形成權。
遺囑形成權是指雙方當事人就意思表示達成協議並實現約定內容時可以行使的形成權。除了合意創設的形式之外,故意形成權還包括壹方單方創設的承諾權。
形成權可以默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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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使組建權的限制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形成權的行使應以權利人的獨立意誌為基礎,原則上不受任何幹涉。但從民法思想來看,社會權思想逐漸成為主流,尤其形成權具有特殊效力,對其進行限制是合理的。對形成權的限制壹般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壹,壹般限制(外部限制)。形成權的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的制約。所謂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證形成權自由行使的前提下,通過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來限制形成權的行使。
當然,這種限制是行使權利的壹般原則。具體到大陸法系,如關於形成權行使期間的規定,即預定期間的規定,有學者認為可以分為三類:
(1)對於個人形成權,有期限(如臺灣省《民法》第90條、第93條、第365條),但期限短於消滅時效,以便盡快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某壹形成權的行使尚未固定的,經對方催告後,形成權消滅。
(3)沒有關於期限或提醒的規定,如* * *物的分割請求權。但無論如何,都適用權利無效原則。
二、特殊限制(內部限制):
(1)原則上,形成權的行使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這也是基於形成權特殊效力的限制。如前所述,形成權人在行使該權利時可以不經對方同意而生效,說明其對當事人的利益和法律關系的穩定具有極大的威脅性,所以原則上不允許權利人設定行使其權利的條件或期限。所謂?既然形成權相對人必須接受他人行使形成權的事實,那麽他就不應該再次面臨不確定性?。
(2)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壹方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但是呢?條件是否達到取決於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期限明確的,不適用此限制?。
(2)形成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合同法中規定的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除外)。
(3)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不能撤回。臺灣省地區民法典第258條第3款規定: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在這篇文章裏?撤銷?應該是嗎?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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