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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怎麽判?

律師解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

壹、指控簡介

新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來源於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六)》,該修正案將《刑法》第312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隱藏、掩飾犯罪所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者,在2007年5月11全國人大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輛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進壹步明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壹新罪名。

目前實踐中常見的情況有:壹是幫助金融犯罪、詐騙犯罪轉移犯罪所得;第二,幫助盜竊、搶劫犯罪轉移犯罪所得,出售贓物,收取贓物等。;第三,非法狩獵,文物和其他犯罪的國家特別保護轉移和出售贓物。

第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及對犯罪所得的處罰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知是隱匿、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掩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這個罪名只有兩個量刑幅度:

1,壹般情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值得壹提的是,於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註意到,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來看,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在刑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仍需註意本罪的定罪條件,具體如下:

(1)定罪條件:

(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

(二)壹年內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過行政處罰,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的;

(三)隱匿或者變相隱匿犯罪所得為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隱瞞或者掩飾的行為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造成公私財產不可挽回損失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的行為,阻礙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進行偵查的。

(二)可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其所產生的犯罪所得總值未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下,或者三次以下且總價值未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隱匿或者變相隱匿犯罪所得為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搶險救災、應急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未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三年以上:

(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入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總價值達五萬元以上的;

(三)隱匿或者變相隱匿犯罪所得為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搶險救災、應急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未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隱瞞或者掩飾行為致使上遊犯罪無法及時查處,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嚴重阻礙司法機關對上遊犯罪進行偵查的行為。

三、主要辯護要點:

1,收費問題

他本質上是下遊犯罪,所以經常和上遊犯罪聯系在壹起。此時作為辯護律師,應綜合考慮上下遊犯罪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具體分析,結合辦案機關的定罪意見,做出相應的對策。實踐中,直接犯上遊犯罪而不被判本罪的情況比較常見。本案中,上遊犯罪的量刑幅度明顯高於本罪的,辯護律師應當以安徽於律師辦理的壹起詐騙案為例,犯罪嫌疑人張(化名)利用銀行卡為上遊犯罪進行轉賬。起初,辦案機關以詐騙罪、詐騙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張某的刑事責任。於律師介入後,通過分析,由於轉賬數額較大,如果詐騙的量刑幅度將超過10年,在辦案機關不能證明其具有* * * *故意的情況下,應當定性為隱瞞。

了解了以上案例後,我們也可以知道,反之亦然。

2.涉及的犯罪金額。

本罪常見的犯罪數額類型有兩種,壹是直接的資金數額,二是涉及的實物價值。第壹種情況,要有完整連續的流水才能體現錢的相關性質,否則作為律師,妳要充分質疑。第二,客體的價值,掩飾犯罪所得的數額及其所產生的收益,應以掩飾、隱瞞的行為為準。代為購買或者出售財產的價格高於其實際價值的,按照代為購買或者出售的價格計算。因為數額直接影響量刑,所以要充分重視財、物證據實體和證據的合法性。

3.上遊犯罪問題

本罪的重要特點是屬於上遊犯罪。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充分了解本罪的上遊犯罪,並要求辦案機關公開相關信息。不能想當然地把所有涉及的犯罪情節都推定為犯罪。這是壹個恰當的含義,但經常被壹些律師忽視。如於律師在南京辦理的壹起隱匿犯罪所得案件,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銀行卡內流水全部為犯罪數額。但經多次向公訴機關和法院披露,涉案銀行卡主要涉及兩個“組織”的轉賬,其中壹個組織已被刑事處理,而另壹個組織的情況並不清楚,甚至沒有刑事立案,不宜作為犯罪處理,盡管兩個組織的轉賬可能性很大。

以上是余律師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總結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相關要點。更多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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