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機構。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設立。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和敬老養老的原則。
第四條敬老院所需經費由鄉鎮統籌,通過發展校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資金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並將敬老院事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進行業務指導。養老院的設立和撤銷必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第二章支持對象
第七條敬老院供養五保對象。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以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住和供養。有條件的養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養老。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不得入院。
第八條五保供養對象須本人申請入住敬老院,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批準),本人與敬老院簽訂入住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自願入院,自由出院。
第九條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簡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醫院的規章制度,愛護公物,禮貌待人,團結互助。
第三章醫院事務管理
第十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醫院的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的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校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生活水平;
(四)督促供養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壹條敬老院設立醫院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執行醫院的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項,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敬老院全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輔助人員的比例不得少於半數。
第十二條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應當分開。做好環境綠化工作,保持醫院美觀整潔。
第十三條提供者應註意營養和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醫院應當負責及時救治患病的家屬。有條件的敬老院應設立醫務室,為供養人員建立健康檔案。贍養人死亡後,簡單事務由醫院負責。
第十五條適當組織供養人員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體育和康復活動。
第四章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及其他財產由敬老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夥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按規定核對賬目,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五保對象入院後,其財產交由集體代管,生活用品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死亡後,其遺產按照入住協議處理。
第五章生產經營編輯
第十九條敬老院可以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擴大院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條鼓勵後勤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壹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予優先和優惠。
6第六章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敬老院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的需要和規模確定。
第二十三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擔任(村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擔任)。養老院其他工作人員采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壹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能吃苦耐勞。從事會計、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具備壹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情服務的供養人員應給予獎勵;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辭退;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1997年3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