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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的犯罪包括哪些種類的犯罪?

寬容的犯罪包括哪些種類的犯罪?寬容犯罪主要有四種情況:壹是綁架罪寬容故意殺人罪。二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對* * *、引誘、強迫婦女賣淫罪的容忍度。三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務罪的容忍度。四是強迫賣淫罪對* * *、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容忍度。

吸收犯包括哪些種類的犯罪?吸收犯是指有兩個以上不同的犯罪行為,其中

壹個犯罪行為吸收其他犯罪行為,只有吸收成立2。

充當犯罪。如果小偷把偷來的東西放在家裏。

或者變賣,窩贓、銷贓罪被盜竊罪吸收。

接受,只成立盜竊罪。吸收犯的特征是:這些行為通常屬於

實施某壹犯罪的同壹過程,相互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

部門。前壹行為可能是後壹行為的發展階段,後壹行。

因為可能是之前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吸收犯有以下三種罪行

兩種情況:(1)關註行為並吸收,關註行為是指行為的過程。

程度,也指行為的性質。前後犯罪行為有輕有重,根據

重罪吸收輕罪,輕行為被重行為吸收的原則。(2)實施。

為了吸收預備行為,預備行為是行為實施的必要階段,首先有

當預備行為之後是實施行為時,預備行為即被實施。

吸收。(3)主行為吸收從屬行為。奴隸行為是主人行為的輔助線。

對於來說,是次要行為。壹般先有從屬行為,再實施主行為時,

奴隸行為被主人行為吸收。根據吸收行為構成的犯罪

數罪並罰原則不適用於數罪並罰。

轉化犯包括哪些類型的犯罪?所謂轉化犯,是指因特定情節將較輕的犯罪轉化為較重的犯罪,即不以行為的本來性質定罪或者數罪並罰,要特別註意轉化的條件。

1,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後出賣的情形,241,第5款);

3.妨害公務罪-→聚眾阻撓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款);

4、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致人傷殘或死亡罪247);

5、虐待罪——故意傷害、故意殺人(248例致殘或致死);

6.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第253條第2款);

7.搶劫罪→搶劫罪(持械搶劫,第267條第2款);

8、盜竊、詐騙、搶劫-→搶劫罪(第269條);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歸個人使用,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

10、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致人重傷、死亡的,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

11、非法組織買血罪、強行買血罪-→故意傷害罪(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造成他人傷害);

12,非法提供* * *制品、精神藥品罪→販賣毒品罪(有償提供或者向毒品販子提供,第三百五十五條);

13,挪用公款罪→貪汙罪(根據高院司法解釋,兩種情況有所變化)。

* * *什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主犯包括哪幾種情況* *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具有兩個特征:壹是必須是集團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二是必須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

2.在* *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在* *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集團骨幹和在某些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集團犯罪是指在有預謀的犯罪範圍內,由首要分子組織的、以外國人為首的犯罪集團所實施的全部犯罪。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他們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同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藝術包括犯罪嗎?藝術是壹種滿足人們精神需求的意識形態。主要是給別人帶來美好自然的思想和情感。

犯罪不可能是藝術。。如果堅持藝術,那是為了滿足特殊人群的精神需求。把滿足思想和情感的行為帶給精神病患者。

網絡犯罪包括那些:(1)在計算機網絡上實施的犯罪類型: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表現形式有:攻擊網站;在網上傳播計算機病毒。(2)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類型: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犯罪;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利用計算機貪汙、挪用公款罪;利用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罪;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電子勒索;網上走私;互聯網上的非法交易;電子* * *和色情、虛假廣告;網絡洗錢;網絡詐騙;電子盜竊;網上損害商譽;網上侮辱誹謗;在互聯網上侵犯商業秘密;在互聯網上組織邪教組織;網上間諜;在互聯網上刺探和提供國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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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法定條件包括()和()?犯罪的主客觀條件

犯罪行為包括什麽?(1)行為的概念。

指某些身體動作的表現。作為通常意義上的行為,說到行為,首先指的是行為。As具有以下特點:

1,有形

因為,客觀上,它必須通過身體的某些外部運動表現出來。所以是有形的。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實現,但離不開壹定的人體動作,這些動作對外界產生影響,產生壹定的後果。有形性賦予其某些可識別的物理特征,使其成為壹種顯性行為。

2.違法

因為,在法律上,它是違反禁止性法律規範的,屬於“不做自己該做的事”的情形。作為行為的“作為”是以“不作為”為前提的,這裏的“不作為”是指刑法規定的不作為義務。因此,該行為的違法性非常明顯,其行為是基於被禁止的內容。比如違反殺人禁令殺人就是它的行為。這種行為的認定不能脫離法律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人體動作只有通過法律的規範性評價才能升級為某種犯罪。因此,我們應該區分壹般的身體運動和刑法意義上的行為。

作為壹種形式

動作的形式是指動作的表現形式。雖然行為是行為人的某種身體動作,但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並不局限於利用身體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還會利用各種犯罪工具和手段來將犯罪意圖付諸實施。具有以下各種形式:

1.通過自己的行動實施的行動

壹個人的身體動作受大腦高階神經支配,所以是人的意識和意誌的外在表現。人的四肢和五官可以形成各種肢體動作,可以用來犯罪。比如用拳打腳踢的方法傷害他人,就是典型的利用自己的行為實施犯罪。除了肢體運動,五官也可以作為犯罪。比如用汙言穢語侮辱他人,用眼神教唆他人犯罪等。,也是自己行為犯下的罪行。

2.機械力做了什麽

人自身的力量是有限的,為了加強活動能力,往往要依靠壹定的機械力。同樣,行為人也可能使用機械力實施犯罪。比如借助爆炸力,炸死人畜,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用槍殺人。在這些案件中,雖然罪犯的身體本身並沒有接觸到被害人,但是因為在罪犯的操作下對被害人施加了壹定的機械力,所以應該歸罪於罪犯。

3.利用自然力做什麽

自然力和機械力在性質上是壹樣的,但前者來自自然,後者來自人為。所以自然力也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來犯罪。比如,水患會破壞房子的農田,危及公眾的安全。

4.動物做了什麽

動物本身沒有意誌,所以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但如果犯罪人故意教唆動物傷害他人或者損害他人利益,則犯罪人是在利用動物實施犯罪。

5.利用別人做過的事情

利用他人犯罪是間接問題。犯罪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直接正犯是直接實行,間接正犯是間接實行。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為中介實施犯罪。

三、第二種行為形式:不作為

(壹)不作為概念

不作為,是相對於作為而言的,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可以實施而不實施的行為。不作為是壹種特殊的行為方式,與作為是對立的關系。由於不作為的復雜性,它壹直是行為理論爭論的焦點。不作為是否是壹種行為,這本身就是壹個有待證明的問題。各種行為理論都試圖證明不作為的行為。可以說,做某事的行為是檢驗各種行為理論的試金石。

證明不作為行為的難點在於,它是身體的靜止,即沒有像動作壹樣的身體的外部動作,是壹種純粹物理意義上的“無”的狀態。因此,很難證明客體意義上的不作為行為。因此,在不作為行為的證明中,經常引入目的性和規範性的視角,這種努力具有壹定的價值。但都是片面的。筆者認為,對不作為行為的解釋不能局限於某壹方面,而應該采取全面的解釋。其中,社會的規範評價和演員的態度很重要。在壹定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形成壹定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被法律確認為形成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的法律關系。權利和義務是同壹法律關系的兩個不同方面,相互依存,相互轉化。承擔壹定的法律義務實際上是他人的權利,是實現的前提,而我的權利的行使也必須以他人履行壹定的義務為前提。所以,作為對他人權利的公然侵犯,不履行自己應該並且能夠履行的義務的不作為,也是對他人權利的侵犯。從這個意義上說,不作為與作為是等價的,即否定的價值是相同的,這是從社會的規範性評價中得出的必然結論。不僅如此,雖然不作為是物理意義上的“無”,但這種“無”的狀態本身是受行為人主觀意誌支配的,所以從人的態度來判斷也是壹種“存在”。在故意不作為的情況下,不作為正是行為人想要的;但在過失不作為(忘記犯)的情況下,表面上看,行為人對不作為並不知情,但負有意識的義務,因此仍可歸結為行為人的態度問題。根據以上論述,我認為不作為行為可以成立。

(二)不作為的構成

1.不作為的義務

具有壹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成立的邏輯前提。不作為義務是壹種特定的法律義務。這種作為義務的特定性是以壹定的條件為基礎的,並隨著該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從這個意義上說,不作為義務是壹種特殊的義務。特殊義務是相對於壹般義務而言的,壹般義務又稱為絕對義務和無條件義務。只要有責任能力,所有人都應該遵守的義務是壹般義務,而特殊義務是特定人在壹定條件下應該履行的義務。因此,在確定不作為義務時,要聯系壹定的條件來考察。如果滿足這些條件,他們就有特殊的義務。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就沒有特別的義務。如果這些條件以前存在,但現在消失了,那麽他們以前有特殊義務,現在沒有特殊義務。

不作為義務可以分為多種類型,因此存在不作為義務的分類問題,也可以稱之為來源問題。由於對不作為義務性質的理解存在差異,刑法理論中對義務來源的認定也有所不同。筆者認為,不作為義務的來源應當根據壹定的社會現實來確定。壹般來說,在社會聯系緊密、社會關系復雜的社會中,義務會更加廣泛,反之亦然。就我國而言,不作為義務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法律規定的義務

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義務的主要來源,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在純粹不作為中,作為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這裏的法律規定是指其他法律規定的、刑法認可的。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規定而沒有得到刑法的認可,就不能成為不作為義務。

(2)作為義務的職責或業務要求

職務或業務義務是指某壹主體因擔任某壹職務或從事某壹業務而依法需要履行的某壹義務。在不純正不作為中,作為義務通常是職位或業務所要求的義務。它們壹般規定在相關的規章制度中,這些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作為不作為義務的來源。

(3)法律行為產生的義務

法律行為是指能夠依法確立某種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的法律行為多種多樣。從廣義上講,不僅是行為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實施的行為,而且是自願承擔壹定義務實施壹定行為或者防止損害結果發生的人,都會負有壹定的法律義務,因此也屬於法律行為。

(4)由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

因為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先行行為,使壹些合法權益處於嚴重損害的危險狀態,行為人有采取積極行動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這是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由於先行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不同於其他情形,在認定先行行為構成的不作為時,應當充分註意先行行為與其造成的危害結果之間的相關性。至於前因行為的性質,我不問。

2.會表演但不會表演。

不履行是不作為成立的事實前提,已經履行了不作為的義務就不會出現不作為的問題。而不履行是以能夠履行為前提的。能不能表演是表演能力的問題。如果行為人不履行義務,根據實際情況不可能履行,不作為的問題仍然沒有發生。

(1)未實現

不履行是指不履行法律或職責要求的義務。因此,在認定是否已經實施時,不能簡單地以行為人的身體運動為標準,而應以法律或職務所要求的行為是否已經實施為標準。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然有壹定的身體活動,但這種身體活動不是法律或職務所要求的,所以仍應視為不作為。

(2)能夠執行

能夠履行意味著有可能履行壹項義務。是否有可能履行作為的義務。能否履行作為義務的義務,要根據事實來判斷。

(3)不作為的類型

關於不作為的類型,刑法壹般理論分為純正不作為和不純正不作為。此外,我國刑法學界還有壹種觀點認為,作為和不作為都涉及犯罪。在我看來,這種觀點混淆了作為和不作為的關系。作為和不作為之間的區別不僅僅是身體的運動,主要是義務的性質和違反的法律。作為是對禁止性義務的違反,不作為是對強制性義務的違反。所以,任何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的不應該做的事情,都是不作為。不作為的內容是強制性義務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如果妳不應該做,盡管有其他身體上的行為,它仍然是不作為。因此,應當從本質上把握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別,否則可能導致對純粹不作為的否定。比如被認定為純粹不作為的遺棄罪,並不是沒有任何身體上的作為。棄嬰經常被遺棄在街上。在這個意義上,我主張作為和不作為是壹種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

1,純粹不作為犯

純粹不作為犯罪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純粹不作為犯罪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因此可以正確認定。比如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是壹起純粹不作為犯罪的立法案例。遺棄罪是純粹的不作為犯罪,由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有能力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履行而形成。

2.不純正不作為犯罪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是指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犯罪,通常以作為的形式實施。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不純正不作為,但司法機關在認定不純正不作為犯罪時應註意不作為與作為的等價性。只有在對等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不純正不作為犯。比如我國刑法規定了故意殺人罪,包括作為故意殺人和不作為故意殺人。這種不作為故意殺人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罪。比如母親故意不給嬰兒餵奶,導致嬰兒餓死。作為不純正不作為,這種不餵食的行為與故意殺人具有同等價值,應當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罪處罰。

四、第三種行為形式:占有

占有是指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間存在支配關系的狀態。我國刑法規定了壹些以獨特性為行為方式的犯罪。比如刑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第172條規定的非法持有假幣罪,第282條規定的非法持有國家秘密、保密檔案、資料、物品罪,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52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種苗罪。隨著我國刑法對持有型犯罪的廣泛規定,關於持有是犯罪行為還是犯罪不作為還是第三種行為方式,我國刑法學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持有是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持有是不作為,第三種觀點認為持有是不同於作為和不作為的第三種獨立的行為方式。從行為的客觀和外在表現來看,持有是指行為人對物品的控制,處於靜止狀態,因此與在運動狀態下以積極的身體動作實施的行為犯有明顯的區別。例如,對於持有毒品等犯罪,法律關註的不是如何獲得毒品,而是毒品控制的狀態。如何取得當然是壹種行為,這已經是占有以外的犯罪了。所以,行為有問題。雖然不作為可以正確描述在沒有積極身體動作的情況下的持有行為,但持有和不作為還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義務問題上。既然毒品等危險品壹般都是違禁品,那麽毫無疑問持有人有義務交出。似乎持有人應該投降而不投降,這是無為理論的邏輯判斷。但仔細分析,自首義務和不作為義務還是有區別的。如果把持有視為不作為,應該是純粹的不作為,前提是有具體的法律義務。雖然有持有的義務,但只是壹般的法律義務。區分它與具體法律義務的關鍵是看壹項義務是否是刑法所譴責的對象。在純粹不作為的情況下,不履行法定義務是刑法的客體,即法律預期的行為沒有出現,因此應當予以處罰;在持有的情況下,刑法所譴責的對象處於壹定的持有狀態。雖然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規定中也有對違法性的刑法評價,但這裏的違法性是對持有狀態的法律評價,而不是對不履行法定自首義務的法律評價。因此,這不是刑法對歸責對象的義務,而只是壹般的法律義務。由於持有具有上述既不同於作為又不同於不作為的特征,因此應當將其視為第三種行為形式。

犯罪預備包括哪種行為?犯罪預備是犯罪嗎?犯罪預備是指為實施犯罪而準備了工具、創造了條件,但行為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施犯罪的情形。

為犯罪做準備的行為包括:

1,準備工具:比如買東西作為犯罪工具;用於犯罪的工具;修改物品以適應犯罪的需要;租借或盜竊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等。

2.制造條件:如調查受害者的活動;跟蹤受害者的行蹤;向犯罪現場出發或等待受害人的到來;誘騙受害者進入犯罪現場等。

* * *犯罪中的犯罪形態包括哪些?妳好,

犯罪形態是指犯罪的完成、預備、未遂和中止。* * *犯罪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壹)在簡單* * *犯罪的情況下(* * *同罪)

1.根據“行為的壹部分,負全部責任”的原則,壹人犯罪,則整個犯罪既遂。也就是說,如果* * *共犯中有壹人犯罪,所有* * *犯人都要承擔犯罪的責任。也就是說“部分行為,全責”,最基本的壹點就是* * *服刑人員對* * *犯罪的結果承擔* *同等責任,包括* * *對侵害法益的結果承擔同等責任,而既遂的實質是法益的侵害,所以* * *同等責任首先是對既遂的* * *承擔同等責任。

(二)在復雜的犯罪案件中。

除了行為人,還有教唆犯或幫助犯,通常同壹犯罪的整個程序都從屬於行為人的程序。

1.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已完成的犯罪,教唆犯或幫助者將被視為已完成的犯罪。

2.行為人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也是未遂犯,應當適用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未遂犯。

在犯罪準備之際,由於還沒有人開始實施犯罪,所以實施者實際上也沒有出現。如果意圖犯罪的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沒有著手,則屬於預備犯,其共犯也屬於預備犯。

(3)部分犯人中途退出。

中途退出是指在* * *實施同壹犯罪的過程中退出,在實施犯罪後但在完成犯罪前退出。中途退出不能脫離* * *罪,離開後仍需對其他* * *犯的行為負責,與其他* * *犯的形態壹致。如果其他罪犯犯罪,退出者也是既遂。當然不是。犯罪中止。

有的* * *犯人“中途退出”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可以單獨設置停止犯罪。(1)必須有效。缺乏有效性不能單獨中止。這種效力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或消除自己以前的行為在犯罪中的作用。這是壹些* * *犯人需要具備的停止犯罪的條件。(1) * * *其中壹個共犯獨立中止的,必須有效防止犯罪的發生。(2)幫助犯罪分子想要單獨設立中止,必須有效地撤銷他們的幫助。③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場合,教唆犯要單獨成立犯罪中止,必須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2)某些* * *犯罪人中止行為的效力只與中止者本人有關,不如其他* *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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