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壹)原司法鑒定人不具備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的資格;(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三)原司法鑒定人按照規定應當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法律依據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上述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其實更多的是用在“對鑒定結果不服”上,在申請重新鑒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同意重新鑒定並受理鑒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對鑒定結論不滿意的,不能作為重新申請鑒定的理由。鑒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合法理由”。為保證重新鑒定的有效性,鑒定規則規定,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壹般應高於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有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對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到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司法機關同意,組織若幹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從司法鑒定的實踐來看,由於鑒定機構在受理鑒定申請時已經對鑒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因案件復雜、難度大而組織多個機構進行鑒定的情況並不多見。在人身損害鑒定過程中,需要實踐上述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鑒定結果。司法鑒定意見書在什麽情況下無效?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壹些專業性問題需要司法鑒定,如傷殘等級鑒定、工程造價鑒定、筆跡鑒定、財產價格鑒定等。因此,司法鑒定結論成為法院審理壹些案件的重要證據,也可能決定當事人的命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司法鑒定無效: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質;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依據明顯不足的;4.質證後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接受司法鑒定的時限是多久?壹般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確需延長時間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以延長至30日。對復雜、疑難的案件,確需延長鑒定期限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並征得委托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司法精神病鑒定和司法會計鑒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壹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司法鑒定多長時間?1.委托事項的鑒定應當自與委托人簽訂協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但在實際鑒定實踐中,往往需要比這壹規定時間更長的時間,有的要四十五天或兩個月。因此,以評審會結束後的實際通知時間為準。2.委托鑒定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換句話說,兩個月應該是壹個延長的評估期。如果鑒定機構還是拖延時間,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該屬於違規加班鑒定。患者及家屬應積極督促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3.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另有鑒定完成時間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出具鑒定報告。4.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因當事人原因未按時足額提供鑒定材料,延誤鑒定時間的,由延誤方承擔法律責任。以上是《民事案件司法鑒定規定》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民事案件的司法鑒定基本上是註重證據檢測的客觀性,所以要求程序絕不能帶有任何主觀想法的偏頗。作出結論後,還規定了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權利,以確保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