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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有限公司監事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六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擴展數據:

主管可能的責任

1,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壹條、第壹百四十八條、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有忠實、勤勉的業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行使職權的義務。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公司在境外承擔相關責任後,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公司損失。

公司* * *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實施侵害公司利益的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塗改或者未及時申請登記、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3.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該條明確了單位犯罪,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但沒有將法定代表人列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範疇。

如果可以認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根據公司章程或者內部協議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那麽在單位被追究刑事責任時,與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無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例如,由於公司資金緊張,為了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公司會計主動重復填寫多張發票,並在發票聯中如實填寫銷售商品金額交給客戶,但對存根聯和記賬聯分別開具少於發票聯的金額。

將存根用於應納稅人員檢查,記賬用於會計核算和納稅的,以涉嫌偷稅處罰單位,同時追究公司會計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偷稅刑事責任。

4.其他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及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強制措施。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公司未結清滯納金又不能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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