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供熱管理辦法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供熱管理,積極促進供熱健康發展,規範供熱行為,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節能減排,維護熱用戶和供熱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供熱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北省供熱辦法》、河北省第7號令(2013),結合本市情況。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設施保護、用熱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供熱行業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節能環保、保障安全、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局是本市供熱主管部門,對城市供熱實行統壹規劃,負責對城市供熱用熱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並接受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領導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開發區管委會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規劃、住建、環保、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質監、人社、安監、物價、電力、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供熱管理和供熱安全監督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將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優先發展熱電聯產和大型區域鍋爐等集中供熱方式,保障城市供熱;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行業;推廣應用節能、高效、環保、安全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制定城市供熱管網建設規劃和舊供熱管網改造計劃,加大資金投入,分步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供熱應急保障體系,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供熱應急預案,設置供熱應急專項資金,提高供熱應急保障能力,有效應對供熱突發事件。
遇有供熱中斷等突發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盡快恢復供熱,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規劃和編制
第八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住建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供需狀況,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專項供熱規劃不得擅自變更,變更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城市建成區不得建設分散燃煤鍋爐,縣城、城市和白溝新城建成區禁止新建10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鍋爐,應當制定拆除方案,將供熱系統接入集中供熱管網,或者改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或者出售熱源設施。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出售熱源設施的,應當提前60日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供替代熱源設施,保障用戶權益。
第十條從事供熱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並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補建供熱工程,以及其他涉及供熱工程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和相關安全要求。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縣、* *市、* *開發區供熱主管部門申請用熱,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根據供熱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進行施工。
新建、改建、擴建、擴建供熱工程的安全環保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利用集中供熱的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根據供熱專項規劃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供熱方式和技術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相關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城市規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保證熱源廠、換熱站、中繼泵站和供熱管道的建設用地。
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供熱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間或者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制定安全保護措施,並征得產權單位同意,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交叉施工造成相關建築物或者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評估後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新建住宅供熱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供熱裝置、管道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市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制定供熱產品和技術的推廣、限制和淘汰目錄並公布。
第十六條新建住宅竣工後,供熱工程由市、××縣××市和開發區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企業參加驗收。供熱工程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規範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供熱企業不得提供熱源,建築物不得正常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熱工程檔案管理制度。
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市、開發區供熱主管部門和供熱單位移交供熱設施資料,並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測繪資料。
第十八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保修期內供熱系統的維護和調試責任,包括二次供熱管網範圍內的供熱管道、閥門、儀表等設備。
供熱系統保修期不得少於2個采暖期;不履行或拖延保修責任的,供熱系統保修期不受兩個采暖期的限制。
供熱系統的保修期從正式投入運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使用集中供熱的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該費用應當列入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向購房人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集中供熱管網、換熱站等供熱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供熱工程建設費征收管理辦法由保定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供熱與管理
第二十條供熱應當實行管網、換熱站、用戶壹體化管理制度,由供熱單位直接供應到戶。取消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管理換熱站的模式。
多熱源供熱應以聯網方式實施。
第二十壹條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核發的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並到市供熱主管部門備案,按照供熱企業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提供供熱。供熱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必須到市供熱主管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二條申請供熱企業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 *某* * *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要求,並已通過竣工驗收;
* * *二* *有穩定的熱源和經市、縣、市、人和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的經營面積;
* * *三* *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償付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 * *四*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 * *五名* * *經供熱專業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 * *六* *有健全的供熱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專業的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條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
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供熱面積、供熱起止時間、溫度標準、繳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管理界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熱用戶變更時,熱用戶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合同變更手續。
熱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也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停止用熱申請的,熱用戶應當繳納采暖費。
第二十四條熱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及時繳納熱費。逾期不繳納采暖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出催繳通知,用戶在收到催繳通知後15日內未繳納的,供熱單位可以在不損害其他用戶權益的情況下,限制用熱或者停止供熱,並報當地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首次納入供熱管網的新房實行整體供熱,新房未交付使用前的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支付。
第二十五條采暖期為當年10月的115至次年3月的15。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延遲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在每年供熱時間15之前具備供熱條件。遇異常低溫,市、縣、城區、開發區人民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止供熱,並對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止供熱所產生的費用給予相應補貼。
第二十六條采暖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臥室、客廳、門廳、衛生間的室溫不低於65438±08℃。其他部位的室溫應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範的要求。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熱電聯產或者大型區域鍋爐等熱源單位應當有備用熱源。
電力調度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以滿足居民供熱負荷為主要目標,合理制定供熱期熱電聯產機組的電力生產和供應計劃,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聯產機組對外供熱。向供熱單位提供水、電、氣等必要條件的單位應當保證供應,不得擅自中斷。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經供熱主管部門批準,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當年供熱開始前6個月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及時予以答復。
經批準停業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妥善安排供熱範圍內的熱用戶、熱費和設施管護等事項,並在當年供熱開始前三個月與承接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和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同時書面告知供熱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對擅自停業、歇業、廢棄、註銷或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的,當地* * * * * *開發區管委會* *應當組織其他供熱單位暫時接管。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擅自停業、歇業或者棄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供熱應急儲備制度,按年度安排供熱應急保障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主要用於應對城市供熱突發事件。
供熱單位在供熱室溫不達標或供熱單位違規收費、設施故障率超標、無故停止供應時,應交納壹定數額的供熱質量保證金,以補償熱用戶的損失。當地供熱主管部門要管好,實行專賬儲存,分戶記賬,專款專用。年度采暖期屆滿或者供熱單位正常退出供熱市場時,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向供熱單位返還供熱質量保證金及利息。
供熱應急儲備和供熱質量保證金的管理辦法由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供熱和計量
第三十壹條新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必須配備供熱系統控制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控制裝置。既有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同步安裝供熱系統控制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控制裝置。
對已完成熱計量改造的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實施熱計量收費。
第三十二條新建建築供熱系統控制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室溫控制裝置的購置和安裝費納入開發建設成本,市、縣、* *市、* *人民* *和開發區管委會按照開發建設單位投資、銀行賬戶監管、供熱單位使用、供熱主管部門監督的原則,建立新建建築供熱計量資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應當包括建築的熱力、供熱系統控制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控制裝置的技術指標和質量標準,明確開發建設單位對建築節能質量的責任和供熱單位對供熱系統控制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溫度控制裝置的購買、安裝、管理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供熱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系統控制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控制裝置。
供熱單位應當與供熱系統控制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室溫控制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產品質量、售後服務、保修內容、保修期限、保修費用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的賠償責任等事項。
保修期內,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控制裝置由生產、銷售單位負責維修和更換。保修期外,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更換,費用計入供熱成本。人為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維修和更換費用。
第三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知供熱單位參加供熱計量工程的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發現施工不符合規定,計量裝置、室溫控制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條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熱費采用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方式收取,具體標準和辦法由保定市人民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對具備熱計量收費條件的新建建築和已完成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供熱單位不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可以按照面積收費標準的85%繳納熱費。
第三十七條用於熱費結算的熱量表應當依法接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強制檢定,經檢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熱量表在使用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雙方對熱量表準確度有爭議時,應當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的節能減排管理,對能效低、汙染重的超標裝置進行節能改造,使其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供熱系統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制度,對供熱單位的能耗進行在線監測。
第五章熱服務
第三十九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保證正常、穩定、連續供熱;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發現問題或者接到投訴,要及時處理。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為熱用戶上門抄表、檢查維護室內供熱設施時,應當向熱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文明服務。
第四十條熱價應當固定在* * *。制定和調整居民用熱價格,保定市人民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用戶和供熱單位的意見,並采取措施減少對低收入用戶用熱的影響。
熱用戶有權拒絕支付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物價部門規定的供熱價格或者供熱服務費。
第四十壹條供熱單位不得因部分熱用戶欠繳熱費而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熱費由供熱單位直接管理到戶,熱費不得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不得因未繳納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而拒絕或限制熱費。
第四十二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在供熱期間不得擅自停止供熱;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停止供熱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同時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根據停止供熱的時間相應減少熱用戶的熱費。
第四十三條熱用戶有權就經營收費、供熱質量、供熱服務等事項向供熱單位和供熱主管部門咨詢或投訴;供熱單位和供熱主管部門接到咨詢或者投訴後,應當立即答復並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供熱單位應當建立熱用戶室溫檢測制度。
熱用戶認為室溫不達標,可以向供熱單位反映。供熱單位應在接到響應後12小時內提供測溫服務,測溫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熱用戶與供熱單位對室溫達標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因供熱單位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有合同的,按合同約定退還費用;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室溫檢測方式和溫度不達標的退款方式處理。
室溫檢測和溫度不合格退款辦法由市供熱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物價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在不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用熱和供熱設施安全實施的前提下,熱用戶在整個采暖期內要求暫停或者恢復供熱的,應當在供熱開始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相應手續,供熱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滿足符合停供條件的用戶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對有條件停止供熱的熱用戶,可以按面積收取總采暖費的20%,恢復供熱時不再收取額外費用。
第四十七條熱用戶供熱設施出現異常、漏水等故障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並承擔維修、更新的相關費用;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搶修和維修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熱用戶財產損失的,供熱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熱用戶造成的損失,由熱用戶承擔。熱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維修養護的,熱用戶應當配合拆除,自行恢復。
第四十八條市、縣* * * *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供熱保障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對優撫對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戶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群體給予優惠。這部分支出納入市、縣、* *市* * *人和開發區管委會的財政預算,以補貼形式落實。具體補貼和支付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設立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住宅熱用戶室外供熱設施和室內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居民熱用戶室內非* *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維護,需要升級的,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非居民熱用戶供熱設施的管理責任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條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定期對其運行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維護和更新,確保供熱設施的完好和安全實施。重要供熱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統壹的安全警示標誌,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定期檢驗、搬遷、報廢和能效指標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拆除或者損壞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標誌。
第五十壹條供熱單位改造供熱設施,應當執行施工規範和國家有關規定。熱用戶要配合,街道辦、鄉鎮* * * *人* * *、物業服務企業要支持。
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從事工程建設不得影響供熱設施的安全。工程開工前,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供熱單位了解地下供熱管線情況。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協商制定安全防護施工方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中損壞供熱設施的,應當及時通知供熱單位修復,並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相應損失。
第五十三條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 * * A * *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換熱裝置;
* * *兩個* * *取自供熱設施的供熱循環水;
* * *三* * *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增設暖氣片或者改變熱力性質的;
* * *四* *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改變供熱執行方式;
* * *五* * *塗改或破壞供熱計量和溫控設施;
* * *六* * *擅自擴大用熱面積和改變房屋結構影響供熱效果;
* * *七* *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實施的行為。
因熱用戶執行前款規定導致室溫不達標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給其他熱用戶或者供熱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 * *壹* *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鋪設管線;
* * *二* * *挖掘、挖掘或打樁;
* * *三* *堆放垃圾、雜物或有害廢棄物;
* * *四* *敷設管道和用暖氣管道及支架懸掛物體;
* * *五* * *排放汙水、腐蝕性液體或氣體;
* * *六* * *在供熱管道穿河標誌區域內拋錨或者進行其他危及供熱管道安全的作業;
* * *七* *爆破作業;
* * *八* *其他可能危及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器材、物資、車輛和通訊設備,並實行采暖期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五十六條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並按照規定及時向供熱主管部門報告。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理和必要的現場防護措施,並及時通知相關單位。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在組織搶修時可以提前組織施工,同時辦理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阻撓或者拒絕維修供熱設施。對阻撓或者拒絕搶修供熱設施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可以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處置,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施工完成後,應當及時補充管線移交部分的測繪資料,並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測繪資料。
第七章法律責任和責任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某* * *擅自變更已批準的專項供熱規劃;
* * *二* *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 * *三* * *未依法履行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監管職責的;
* * *四* * *不依法受理供熱質量和服務質量投訴,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 * *五* *其他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 * *;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 * *壹* *未取得供熱企業營業執照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0元至20000元* * *;
* * *二* *供暖費應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因未交物業費、水電費等原因拒交采暖費、限制用熱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 *三* *擅自移動、覆蓋、拆除、損壞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標誌,禁止第五十三條或者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行為。個人最高可罰款65,438元+0,000 * *元,單位最高可罰款65,438元+0,000 * *元。
第五十九條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 * *;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A * *新建建築和已完成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築,不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收取供熱計量費;
* * *二* * *未經批準停業或歇業的;
* * *三* * *供熱不安全、不穩定、不連續、不保質保量,或者擅自停止供熱的;
* * *四* *因部分熱用戶未繳納熱費,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降低供熱標準;
* * *五* * *未按規定退還熱用戶熱費;
* * *六* *發現供熱事故或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後未立即修復。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 * * * A * *供熱是指供熱單位利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余熱、地熱能和分散能源產生的熱水、蒸汽等熱源,通過管網等設施向熱用戶提供生產生活用熱的行為;
* * *兩* *熱源機組是指為供熱機組提供熱能的機組;
* * *三* * *供熱單位,是指取得供熱企業營業執照,利用熱源單位提供的或者自產的熱能從事供熱業務的單位;
* * *四* * *熱用戶是指從供熱單位消耗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壹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6543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