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第壹,懷孕的女員工有不被解雇的合法權利。
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自己單位的利益,壹旦發現女員工懷孕,就以各種理由辭退或者開除。甚至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幾年內不懷孕,甚至不談戀愛不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懷孕女職工有權要求從事適合孕婦的工作。
在中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女性。女人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適合了。比如“三班倒”的工作,後期不適合孕婦。如果從事活動強度相對較高的工作或重體力勞動,需要調整活動強度相對較輕的工作;從事直接接觸油漆、化學品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工作的,應當更換。各用人單位要盡可能給懷孕女工調換工作,滿足孕婦的生理要求。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第三,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享有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
懷孕的準媽媽們總是對自己未來的寶寶充滿憧憬,希望能生出壹個健康活潑聰明的寶寶。從懷孕的那壹刻起,他們就時刻關註著寶寶的生長發育,經常去醫院做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懷孕12周內的初次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視同出勤,不作為病假、事假或者礦工處理;對於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四,孕婦的休息權。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和加班工作,每天給予1小時的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因各種原因終止妊娠的孕婦,有終止後休息的權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時間的產假。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給予產假15 ~ 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照常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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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