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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壹個七歲的孩子上大班的時候下午被放在幼兒園,受傷了,嚴重骨折。治療後,他如何采取法律手段解決?請幫幫忙!

是什麽導致了骨折?

在校期間發生事故,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當根據事故發生的情況來認定,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的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來認定。

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不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向學生提供的學校工具、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未能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且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教育教學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給予必要關註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違反崗位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負責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時,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十壹)擅自離校等直接關系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被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致使未成年學生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十二)學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因過錯,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眾的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根據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為;

(二)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和教師已經警告、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身體狀況、行為、情緒出現異常,監護人知道或者已經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壹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等消費和服務的經營者或者校外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過錯方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相應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學校行為沒有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

(壹)發生在學生上學、放學、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

(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的;

(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

第十四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責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加害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學校有責任要求賠償以下部分費用。

(1),醫藥費。

醫療費用根據醫院診斷證明和正規醫療發票確定。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手術費、醫療費、住院費、整形費和後續治療費;

(2)營養費。

營養費的數額根據醫生出具的營養需求診斷證明和相關費用證明確定。是指為使身體盡快康復,對身體疾病進行輔助治療或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素的費用。

(3)、誤工費、護理費。

誤工費和護理費根據受害人或者護理人員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4)、交通和住宿費用。

交通費按您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陪護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計算;

住宿費按您及隨行人員實際住宿費用支付;

住院夥食補助費應根據實際支出費用或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計算;

(5)、傷殘賠償。

傷殘賠償金根據司法鑒定確定的傷殘等級、受害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的生活費或者收入標準計算。按照當地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7)、財產損失

財產損失以妳所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為限,包括貨物的維修費用和折舊費用,以受損貨物的實際價值為限。發票、合同、收據等。應提供所購貨物的證明,以證明受損貨物的價值。無法確定價值的,可以申請鑒定,根據鑒定結論確定。

3.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超過了訴訟時效,就失去了勝訴的權利。所以建議在1年內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建議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起訴需要去被告所在地法院,壹般是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壹年以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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