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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對客戶信息的真實性有哪些規定?

中國保監會關於發布《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3 165438+10月14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2號[2013]

各保監局、壽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

為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提高客戶服務質量,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人身保險公司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妳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壹、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機構要高度重視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工作,認真抓好《辦法》的落實。各壽險公司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落實。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機構應積極配合壽險公司開展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二、各壽險公司應按以下要求開展客戶信息清查和歷史保單的補充更正工作:

(壹)各壽險公司要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客戶信息清查,鼓勵客戶通過各種方式積極補充和更正客戶信息,加強清查和補充更正的監督考核,確保基層機構將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落實到位。

(二)各壽險公司應正式致函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求其配合壽險公司對其銷售的歷史保單客戶信息進行核查,對存在遺漏或虛假問題的客戶信息限期進行補充更正;明確告知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不配合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的,應當對由此產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歷史保單範圍包括:本通知下發之日保險合同有效、保險期限超過壹年的個人人身保險業務;本通知下發之日,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或終止但尚未領取現金價值,保險合同到期但仍有未到期保險責任,保險期間在壹年以上。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在2014年6月30日前,從上述歷史保單中查詢出被保險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有遺漏、虛假或變更的保單,進行補充更正,並做好客戶服務工作,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於04年7月314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工作總結報告和報表(附件1-3),報告和報表電子版通過保監會電子文件傳輸系統報送信息模塊報送至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報告內容包括工作組織、工作方法、客戶信息盤點和補充更正,以及下壹步工作計劃。

三是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積極配合壽險公司對中介機構銷售的歷史保單進行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如有客戶信息缺失、虛假或變更的,要限期進行補充更正,確保向壽險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

四、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現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和郵政等保險機構存在下列問題,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七十二條,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其業務許可證,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七十三條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壹)本通知下發後,代理承保或銷售壹年以上的個人壽險業務出現客戶信息缺失或虛假的。

(2)對於本通知下發之日前已承保或代理銷售壹年以上的個人壽險業務,14年7月後客戶信息仍缺失或虛假的。

五、各保監局要結合當地市場情況,加強對轄區內壽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指導,督促轄區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積極配合壽險公司工作,特別是客戶信息清查和歷史保單補充更正工作,確保《辦法》的有效實施。各保監局要對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中違法違規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進行嚴格監管和處理,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請各保監局將本文件下發至轄區內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附:1。保險合同生效的歷史保單客戶信息核對及補充更正統計表

2.保險合同中止或終止歷史保單客戶信息盤點及補充更正統計表。

3.保險合同已到期但保險責任尚未履行的歷史保單客戶信息盤點及補充更正統計表。

中國保監會

2013

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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