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爭論的焦點中,有壹點引起了我的思考。都是房子的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僅有19條規定,但上述爭議僅因其中兩條:第七條夫妻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其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地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只有幾百字,卻引起了全國人民的大討論。“房產”二字是婚姻中最重要的房產。如果再加壹點,就是父母給孩子購買的“婚房”了。目前房價居高不下,普通人真的不可能讓壹對剛結婚不久的小兩口自己有房子。所以,為了孩子,父母給孩子準備“婚房”越來越普遍。對於很多家庭來說,“婚房”是父母留給子女的最大財產。如此大量的資產流動,相關法律規定與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關於“新婚姻法”的討論很多,其中有壹條得到了很多人的認可,那就是“父母沒有媳婦買房”。按照這種說法,已婚女性辛辛苦苦幾十年,壹旦離婚就分割財產,無異於“壹夜回到解放前”的感覺。就像古代離婚的女人壹樣,“離家幹凈”真的不公平。通過與法律原文的比較,我們發現了壹個有趣的現象。“婚後父母壹方為子女購買的房產”中的“子女”二字壹被法律規定,“女”字就在社會上悄然消失,很多人不自覺地將其視為公婆父母為兒子買房。這是壹個值得深思的社會現象。現在中國很多地方,結婚的時候,房子還是男方買,裝修或者嫁妝壹般都是女方出。但隨著房價的上漲,父母往往傾其全部或大部分積蓄為子女買房,壹般不會與子女簽訂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房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肯定會侵害出資購房的父母的利益。而且現在的社會,經濟收入的多少已經不是用體力來衡量的了。雖然男女收入不完全壹致,但也沒有明顯差距。“男女同工同酬”已經成為職場的法律原則,企業不得違反。在家庭領域,至少從法律層面來說,“男女平等”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在許多法律法規中都有所體現:《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繼承法》第九條也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在家庭中,至少在法律上,女性已經擁有和男性同等的權利,不存在所謂的“男尊女卑”。因此,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關於“婚後父母壹方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解釋為“父母為兒子、兒媳購房無份額”,有失公允。法律的正義在於規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其實就法律規定而言,法律本身並沒有太大的不當,很多財產處置的原則都是基於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則。比如:“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投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僅贈與自己壹方子女,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適用的是合同法和物權法中的贈與條款。當然,該條新解釋的突破在於“已婚”二字,強調了尊重贈與人意願的立法目的,突出了贈與的真實意思。第十條規定,“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離婚時,登記產權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適用《物權法》的相關原則,即* * *按份所有,* * *歸* *所有。不動產分割原則也適用於《物權法》中的財產分割原則。按照多方對財產的比例,比例最大的取得所有權。房子雖然屬於夫妻壹方,但也要給另壹方必要的補償。房子畢竟不是完全由業主出資,另壹部分需要補償,以維護夫妻雙方各自的合法權益。畢竟“婚後父母買的房子,另壹方無權分割”顯然不是針對哪壹方,而是針對男女雙方。不僅媳婦分不了公婆的財產,上門的女婿也分不了婆婆的財產。在社會調查中,很多人也認同這壹點,認為這是對坐在寶馬裏想哭甚至嫁給富二代、官二代的姑娘們的打擊,讓她們清醒過來。如果房子和家庭背景成為首要考慮因素,最終不會離婚,也不會潔身自好,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約束“有錢就好”的扭曲愛情觀。形式上的平等和實質上的平等,然而從社會的實際情況來看,“性別平等”並沒有真正成為現實。雖然在工作場所歧視婦女的現象已經大大減少,但男女在家庭領域的地位並不平等。舉個簡單的例子,雖然《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但在壹般的繼承中,“嫁女潑出去的水”,如果家裏有女兒和兒子,那麽女兒很少獲得父母家庭的財產繼承權,父母也很少在遺囑中將女兒列為繼承人。正是基於這種現實,很多人把“婚後父母壹方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理解為“父母為兒子買房沒有份額”,因為目前的社會現實是,絕大多數情況下,婚房都是男方父母出錢。但實際上,這種情況已經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現在的“80後”多為獨生子女,父母為女兒買房的情況並不少見。這壹規定的司法解釋只是為了更好地明確父母贈與房產的屬性,實現婚姻財產關系形式上的平等。但在我們的觀念中,更註重實質平等,但在具體案件中,難免會有各種意外,沒有絕對的公正,只有相對的公平。當婚姻變成“最小的合夥制股份公司”,當現實和功利突然成為婚姻的主題,要用司法解釋來規範壹年百萬元的夫妻財產糾紛,那真的是壹種社會悲哀。前段時間,網上微博流傳壹個老太太的評論:“說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是沒有能力的女人,說新婚姻法好的男人是想離婚的男人。沒有婚姻法,他們怎麽過上好日子?”的確,感情是婚姻最寶貴的財富。沒有感情的婚姻最後是不會贏的吧?(文/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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