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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股權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和事務管理的決策權或分配權,是法律法規對股東根據註資而產生的影響力和控制權的總稱。實際上包括收益權、投票權、自主權和其他控制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序是什麽?註冊公司邊肖為您梳理相關專業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如何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按照以下標準進行: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從《股權轉讓普通通知函》中征詢其他股東的意願。其他股東自收到通知函生效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願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願意轉讓的,不願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選,視為願意轉。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股東願意轉讓的股份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認為他們將履行優先購買權,他們將討論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其他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規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生效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認可出資證明書,並相對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認繳出資的說明。這種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東會決議。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有效價格收回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利潤分配標準。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後,股東會改變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東與公司在股東大會決定生效之日起60日內不能達成股權回收協議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決定生效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理合法的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除非公司規定另有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程序

(1)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1條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在半數以上股東通過決議後轉讓。

股東大會討論股權轉讓時。不願意轉讓的股東應當在同等條件下選擇購買該股權。不願意轉讓也不願意購買的,視為願意轉讓。股東之間轉讓股份時,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只需要股東之間討論並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即可。

(2)互相轉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在協議中實際要求對方的金額、價格、程序、控制權和責任,從而可以作為合理的裁判文書來約束對方轉讓的個別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遵循擔保法的壹般要求。

(3)取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給新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關閉原股東名冊,在股東名冊中記載新股東的姓名和在住宅區轉讓的認繳出資,相對變更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有責任向股東註資並擁有股權的證明。只有股東對公司確認的抗拒,不能引起公示的法律效力。

(4)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新變更的公司章程、股東及註資變更登記,然後公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的若幹問題

壹、股東變更登記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危害

《公司法》要求股東轉讓出資的,應當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但是,是否申請上述變更登記並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要求的前提下,考慮被告承諾的附送款項,認定其法律效力。原因如下:

1,公司法沒有像合同法那樣把登記作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2.從股東名冊的特征來看,股東名冊主要是處理公司與股東之間關系的法律、法規性文件。壹方面,公司依據名單對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的認定,會產生免除責任的法律效力。另壹方面,股東名冊是確認股東資格的充分的表面直接證據,使股東可以對抗公司,履行股東權利。股權轉讓的目的是使他人獲得股東權利。是否申請變更股東名冊是轉讓合同的履行問題,作為個人行為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有害。買受人因其他原因申請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買受人有權約定對方承擔相對違約責任。

3.就工商登記的功能而言,工商登記不具有構建股東資格的實際效力,僅具有對群眾權利進行證明的功能,主要是調整公司、股東與第三世界的關系。更何況,根據《公司法》的要求,股東變更後工商變更登記的申請由公司而非轉讓方承擔,由此可見,是否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不僅會危及轉讓合同的效力,還會危及買方對股權的取得。已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壹方有權要求公司補辦,但不得要求轉讓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名義投資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假名註資是指以他人名義向公司註資。在司法部門的實踐中,因假名註資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在解決類似糾紛時,應區分不同的法律事實:

第壹,特定投資者和名義投資者的關系。特定投資人因贈與或其他目的與名義投資人簽訂合同,根據贈與的承諾或相關合同解決其權利義務關系。

二是名義投資者、特定投資者與公司的關系。在這個法律事實上,主要是確定誰是公司的股東。名義投資者壹般記載在股東名冊中,因為股東名冊主要是規範股東與公司的關聯,是確認股東真實身份的表面直接證據。公司以股東名冊為依據,確定股東資格和權利,確定利潤分配權和表決權。即使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不是真正的股東,也可以免除公司的義務。因此,除非有相反的直接證據,名義投資者認為應根據股東名冊中的描述適用股東的真實身份。欄外:如果有直接證據表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明確知道特定投資者的出資,並能證明公司已經同意特定投資者作為股東行使控制權,如果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要求的事項,可以確定特定投資者的股東真實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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