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理案件的關鍵是公平正義,在同壹尺度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做到平等?這是對自由裁量尺度的控制。科學合理的話,自由裁量權就會適當公正。如果尺度有偏差,自由裁量權就是錯誤的,不公平的。改革後,權力還給法官,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何掌握這個尺度,如何監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成了壹個大問題。
法官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按照法社會學的觀點,法官適用法律不是壹個計算問題,而是壹種創造性的精神活動,法官的判決或多或少會不可避免地沾染個人色彩。就像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不同的法官也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斷。辯證地看,為什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必要的、重要的?
第壹,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效統壹。如果法律條文僵化,沒有自由裁量和活動的空間,就很難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只看到法律條文,忽視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機械地適用法律,很可能產生“合理”與“合法”的沖突。
第二,使法律調整更具包容性。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完美的法律。自由裁量權是立法者留給執法的合理空間,使法律具有壹定的張力,使法律的適用更具包容性和適用性。
第三,培養法官的創造力。解決不同類型的奇案,壹定要開動腦筋,而不是機械地照本宣科。如果法律規定了壹切,法官就成了完全適用法律的工匠,不可能讓法官成為工程師。
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會帶來嚴重的危害。完全依靠法官的個人判斷、知識和經驗是不可靠的。法官的價值觀不同,認知能力和判斷水平也不同。沒有規範,就有可能對同壹事實做出不同的判斷和處理。法官壹旦濫用解釋權和裁判權,必然導致裁判的不穩定,最終背離法律的公平正義。尤其是壹旦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有自己的利益,或者存在歧視或偏袒,自由裁量權就有可能成為以權謀私、枉法裁判的工具。因此,沒有人會反對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必要的規制。
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途徑
如何規範和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第壹,尊重規則,接受約束。自由從來都不是妳想得到的東西,想做什麽就做什麽,想做什麽就做什麽。自由不是妳可以隨意做的事情。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尊重和遵守規則,必須受到法律原則的制約,遵循立法的價值取向,不得逾越規則。
適用的法律是適用的規則,必須建立在遵守和服從規則的基礎上,不能超越法律賦予的界限和範圍。超越壹定的範圍和界限是違法的。自由裁量權不能成為壹種高低貴賤、獨斷專行的權力,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如下限制或約束:
(壹)正義觀念的制約。執法是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和捍衛,不是為了實現個人的目標和喜好。要做到公平公正,就要壹視同仁。如果案情相同,但處理方式明顯不同,則屬於濫用自由裁量權。
(2)歷史發展規律和社會發展方向的制約。執法是為了更好地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只有這樣的目的和態度,才能真正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
(三)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盡可能考慮法律的精神和社會效果,在立法的意圖、目的和社會效果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必須給出壹個在當事人和普通人眼中合理的結果,而不僅僅是壹紙判決書。
第二,強化裁判文書的合理性和服從性。對自由裁量權最好的限制,就是要求法官在判決書中講道理,明確說明適用法律的理由和依據。說理是裁判文書中最精彩的部分,最能代表法官的水平。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是要強調法官在判決中有論證和說理的義務,說明清楚自己司法結論的推導過程,充分論證自己結論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從而最大限度地爭取公眾對法官司法行為及其結果的信服和尊重。
判決的權威性在於法官推理的徹底性和邏輯的不可抗拒性,要讓當事人信服。裁判文書說理不僅是宣傳法律的最好方式,也是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杜絕法官任性、專斷和濫用權力的最好方式。
第三,有效引入判例或案例指導。“同案不同判”的問題,讓人們對司法的平等性、公正性和嚴肅性產生了懷疑。為了解決這壹問題,我們應該建立案例指導制度。通過公布壹系列典型案例,要求同級和下級司法機關在辦理類似案件時,遵循以往案件的判決,從判例中了解解決類似問題的正確思維方式和方法,從而達到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統壹,使同壹案件達成大致相同的判決,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最終保證大致壹致的判決結果。
要形成統壹的量刑尺度、統壹的司法尺度、統壹的法律適用標準。通過有意識、有針對性地選擇和發布典型案例,從司法實踐中提煉出指導性的做法,明確不同類型案件的衡平標準、方法和規則,使類似案件在遇到相應法律問題時有相對穩定的參照標準。
每壹個判例都凝聚著主審法官的智慧、經驗和知識。案例指導制度壹旦確立,法官就不應該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而應該受到判例的約束。只有這樣,才有助於增強法律的確定性、安全性和可預見性,真正做到罪刑法定,統壹、公平、公正、準確地適用法律。
第四,加強對法官的職業監督。人性有好的壹面,也有不好的壹面。法官和普通人壹樣,有世俗的欲望,三親六友。法官不是天使,而是有人性弱點和缺陷的人。沒有約束的力量,他們會像野馬壹樣狂奔。沒有有效的監督,法官可能會利用手中的權力滿足個人欲望。
因此,對行使權力的人進行監督和制約是必要的。壹個爛蘋果只會讓壹筐蘋果爛,法官權力很大。更需要監管,加強監管。通過建立“不能為”和“不敢為”的機制,健全完善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審判責任制、錯案追究制、內部分權制和規則紀律約束制,確保法官職責和行為的廉潔性。沒有制度,完全放松,放任甚至放縱,就會失控,產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