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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意接受處罰的,依法從寬處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書面陳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要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幫助,確保他們自願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律師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建議等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寬大制度的適用範圍:

(壹)犯罪後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後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處理犯罪後自首的壹般規定,也是處罰的壹般原則。

首先,犯罪後自首的犯罪分子,無論犯罪情節輕重,都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為自首的寬大政策可以瓦解犯罪分子,打擊犯罪活動,但都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極少數罪行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次,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從輕還是減輕處罰,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各個方面。

在下列情形下,犯罪分子自首的,壹般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犯罪不是特別嚴重或者情節不是特別惡劣,從全案分析沒有法定或者酌定加重情節;

2.罪犯主觀惡性不深,容易改造;

3.犯罪分子主動投案並有明顯悔罪表現,供認犯罪事實屬實。相反,不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情節輕微自首的,可以免除處罰。

所謂罪輕,是指只根據犯罪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而不考慮犯罪人的情況、犯罪後的認罪態度以及是否自首,判處犯罪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罪行相對較輕,是“有可能”而不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能否免除處罰,不僅要看自首的犯罪分子所自首的罪行是否較輕,還要看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否悔罪。犯罪分子自首後,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才能免除處罰:壹是其自首的罪行必須具有較輕的客觀條件;第二,自首的犯罪分子必須具備悔罪的主觀條件。主客觀條件都不符合的,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後自首,有重大貢獻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自首又有貢獻的,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表示他只能無條件遵守,沒有變通性,司法機關必須減輕或免除處罰。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認罰,在法律上可以適用寬大處理制度,以減輕或減輕處罰,也給誤入歧途的罪犯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適用這壹制度的人可以減輕處罰,提前和家人壹起生活。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貫穿刑事訴訟的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的各個階段。

2、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認罪認罰案件,要求盡可能從簡從寬。

3.被告人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因民事矛盾達成諒解和解,人民群眾安全感未受到嚴重影響的,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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