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保護區專業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保護區管理制度,管理保護區內的生產、旅遊等活動;
(四)對保護區的自然資源進行監測和調查,建立檔案;
(五)組織對保護區自然資源的科學研究,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六)參與國內外自然保護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第九條自治州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德欽縣、未夕縣人民政府和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保護區的相關工作。第十條保護區按照功能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的邊界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保護區功能區劃劃定,並標明功能界線。第十壹條任何人不得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需要,需要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觀察和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省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批準。
禁止在緩沖區內進行旅遊、生產和經營活動。以教學、科研為目的,需要進入緩沖區從事無損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和活動計劃,並提交活動成果復印件,經管理機構批準。第十二條在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由管理機構編制計劃,計劃應當符合保護區的管理目標。嚴禁設立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符的參觀、旅遊項目。第十三條禁止在保護區內伐木、放牧、狩獵、捕魚、采藥、開墾、燒荒、采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損壞保護區內的公共設施,擅自移動或者毀壞界樁等標誌物;亂扔垃圾、亂丟雜物;超標排放汙水、廢氣等活動。第十四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區替代能源建設,推廣使用沼氣、液化氣、電力等能源,減少森林資源消耗,支持保護區居民不斷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第十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區內天然草原的保護,科學引導和規範畜牧業生產活動的管理,促進天然草原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第十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積極推廣野生植物人工種植技術,增加當地群眾的經濟收入,促進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第十七條保護區嚴格控制外來物種的引進。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管理機構批準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第十八條野生動物保護區造成農作物損失和人畜損害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