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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景谷傣族彜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景谷傣族彜族自治縣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景谷傣族彜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雲南省轄區內傣族彜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自治縣內還居住著漢族、拉祜族、哈尼族、回族、布朗族、瑤族等民族。第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設在威遠鎮。第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民族團結,保障憲法和法律在自治地方的遵守和執行,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我們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情況,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自治縣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果不適合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帶領全縣各族人民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把自治縣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經濟繁榮、文化發達、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具有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對各族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革命傳統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弘揚各民族的優良傳統,自覺改革阻礙國家富強、人民富裕的陳規陋習,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第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以農業為基礎,以加工業為重點,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發揮森林、礦藏、水電等豐富自然資源的優勢,依靠教育和科技進步,加快經濟發展,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第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平等,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應當加強團結,互相尊重,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貢獻。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第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歸僑、僑眷和臺灣省、香港、澳門同胞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第十壹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民主集中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加強對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教育,保護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壹切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依法懲處經濟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禁止和取締種植罌粟、吸毒、賭博、封建迷信、賣淫嫖娼和傳播淫穢的音像、書刊等危害人民的違法行為。第十二條自治縣內的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條例。第二章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人口特少的民族也應當有壹名代表。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傣族、彜族成員的比例應逐步與其人口比例相適應,並有傣族、彜族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主任和局長組成。自治縣的縣長由阿呆人或彜族公民擔任。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傣族、彜族公民所占的比例應當逐步與其人口比例相適應。

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正副領導成員中應當至少配備壹名少數民族人員,其他工作人員應當盡量配備少數民族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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