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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可以保全還是查封?

在建工程可以進行財產保全嗎?能封起來嗎?作者:解礫,南京律師,在建工程,尚未竣工投入使用。實踐中封存# 8220;在建工程# 8221;案例很少,但我覺得應該沒有法律障礙。依據如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可否保全財產的問題?能封起來嗎?在建工程是指在建工程,尚未投入使用。實踐中查封“在建工程”的情況很少,但筆者認為應該不存在法律障礙。依據如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該規定主要適用於民事執行階段,但根據該規定的相關解釋,該規定也適用於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上述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查封尚未登記所有權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占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可見在建工程也屬於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建築物,因此也可以查封進行財產保全。具體方式是:人民法院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可以提取、保全相關的產權證書。此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下發《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協助工作的通知》,也明確規定,下列房屋雖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預查封: (壹)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商品房且尚未銷售的房屋;(二)被執行人購買的房屋已經房地產開發企業初始登記;(三)被執行人購買的已辦理合同登記或商品房預登記手續的房屋。而且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建工程也可以抵押,這也證明了在建工程財產保全措施不應該存在法律障礙。在建工程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1)建造工程;(2)安裝工程;(三)技術改造項目;(4)其他支出。在建工程的會計處理:(1)承包工程按合同約定預付給承包企業時,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分配給承包企業的材料作為預付材料的,在建工程(建築、安裝等。)應按工程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和貸記工程材料;待安裝設備交付承包企業安裝時,借記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科目。)按設備成本,記入工程材料。與承包企業結算工程價款時,追加工程款應借記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科目。)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和“應付賬款”科目。(二)自營項目,收到工程物資時,在建工程科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應按工程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工程材料”科目;項目使用本企業材料的,借記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科目。)按材料的實際成本貸記“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科目。項目收到企業的商品產品時,借記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科目。)按商品產品的實際成本,按有關應交稅金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應由項目負擔的職工工資和福利費,借記在建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等)科目。)並貸記“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三)項目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等。在工程中發生的支出,借記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相關測試費用,應當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未完工程的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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