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關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國家機關。中國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比如,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自治條例。
詳情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
2.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3.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批準後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自治機關,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5.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直屬機構中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地方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壹、立法權和決定權的區別:
1.運動器官不壹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立法權,行使決策權的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2.功能不同。立法權用於修改壹些法律,決定權用於決定壹些重大事件。
總而言之,在中國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第九十八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壹)報送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行政法規;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中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所作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