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淩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如果行為人未滿16周歲,那麽必須有法定的情節承擔刑事責任。
壹、校園欺淩是如何定罪的?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只對自己所犯的這八種嚴重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而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壹界限。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即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年齡在14-16的人,不犯上述罪行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14周歲以下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無論是哪種行為對社會都有危害,也就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犯罪時的年齡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過完第壹個生日,從第二天開始,就滿壹歲了。
6.未滿16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年齡尚未查明,且關系到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何種刑罰的,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和死緩。
9、已滿75周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如何預防校園暴力
1,樹立“事前預防勝於事後治療”的理念
為了有效預防校園暴力的發生,首先要樹立預防的觀念,這種觀念要得到師生的認可。
2.利用團隊力量預防杜校園暴力。
聯合全校人員的力量,共同對抗校園暴力;加強與學校和家庭的聯系,整合力量全力教好學生;並在緊急情況下與公安、社會救助、醫療、司法等部門充分聯系。
3.了解學生的個人特點和客觀環境,以防耽誤。
壹些學生的暴力行為肯定有原因。只有理性、客觀地分析他們的心理、生理和社會環境,才能制定出預防和控制校園暴力的正確對策。
4.平日裏用愛和關懷管教學生,消除暴力精神。
無論是家長、老師還是學校管理者,任何對學生的懲戒措施都應該是出於愛,要有同情心,要善良,要堅持,最重要的是讓對方體會到那份愛和熱情。
5.讓學生的利益相關者信任並配合學校的紀律措施。
為了充分發揮整體預防的效果,學校必須在教育過程中取得與學生相關的人的信任,使他們成為教育輔導的幫助者而不是阻力。
6.作為壹門學科,應該考慮到學生的自尊心。
對於有越軌行為的學生,盡量維護其自尊的基本要求,避免過於嚴重的點撥和嚴厲的指責,可以有效避免因為“羞恥”而導致暴力事件的發生。
7、加強被害預防教育,增強師生的防衛警惕性。
通過被害預防教育的普及,使學生具備被害預防的基本知識,校園內不存在被害人。這樣可以避免很多校園違規事件,維護校園安全。
第三,家庭如何預防校園暴力?
1.完善家庭教育,培養孩子健全人格。
學生家長要深刻認識到,家庭教育是壹切教育的基礎,只有擁有健全的家庭環境,才能擁有人格健全的孩子。因此,父母應該盡力營造和諧的家庭氛圍,把孩子的教養放在第壹位,讓孩子對家庭有充分的歸屬感,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孩子的各種越軌行為。
2.以身作則,帶領孩子養成尊師重道的美德。
“身教”和“境教”的重要性應該是毋庸置疑的。負責孩子管教的家長,應該尊重孩子的老師或其他老師,讓孩子養成尊師重德的美德,不會出現對學校老師的暴力行為。
3.不要濫用暴力管教孩子,導致學習效果不好。
對孩子進行適當的體罰,有時可以控制孩子的壹些越軌行為,但體罰不是萬能的。濫用體罰或嚴厲的懲罰不僅可能產生許多不良後果,還可能使孩子充分學習暴力,從而增加校園暴力的發生。
4、積極配合學校措施,積極參加學校活動。
為了真正掌握孩子的行為,學生家長應隨時主動聯系學校,了解孩子在學校的表現,並以此作為家庭教育的參考;對於子弟學校舉辦的活動,盡量親自參加,這樣才能達到全面融合教育的效果。
根據法律規定,可知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等犯罪行為,才需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治制度,對教職工和學生開展學生欺淩防治教育培訓。
學校應當立即停止欺淩學生的行為,並通知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給予及時的心理咨詢、教育和引導;
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於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的性質和程度加強管教。對於嚴重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但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